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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信3:董事会关于2022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400176 证券简称:奇信3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2023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的中审众环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众环审字(2024)0600050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会计师有关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

(一)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奇信股份已连续数年巨额亏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为-214,363.56万元。奇信股份财务状况持续恶化,且巨额债务逾期,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部分资产被抵押或查封、全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或拍卖,开展正常经营业务受阻。截至2023年12月31日奇信股份及下属子公司涉及多起诉讼和仲裁。虽然奇信股份已在其本年度财务报告中对其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和改善措施进行了披露,但因前述多重不确定性的影响导致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判断奇信股份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编制的2023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二)审计受限

1、函证受限

如附注六1货币资金、附注六4应收账款、附注六5合同资产、附注六7预付款项、附注六20应付账款、附注六21合同负债所披露,截至2023年12月31日,奇信股份货币资金9,586.77万元、应收账款35,699.32万元、合同资产59,195.35万元、预付款项2,070.73万元、应付账款173,647.33万元、合同负债4,776.21万元。

公告编号:2024-017我们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对奇信股份及其子公司进行了风险评估,设计并执行了函证程序,我们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对奇信股份及其子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和应付账款等科目实施有效的函证程序,我们无合适的替代审计程序可以执行,或者执行的替代审计程序仍然不能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对与前述函证受限事项相关的部分银行存款账户的存款余额、是否存在抵押担保等事项及应收账款、合同资产、预付款项、应付账款和合同负债等项目的列报和披露做出准确的判断。

2、重要资产项目账面价值无法确认

如附注六12投资性房地产所列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奇信股份投资性房地产账面金额36,713.38万元,我们未取得奇信股份投资性房地产的估值报告,无合适的替代审计程序可以执行,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项目的列报和披露做出准确的判断。

如附注六9存货、附注六13固定资产等所列示,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账面尚有存货8,716.54万元、固定资产6,237.34万元等重大资产项目,由于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奇信股份财务报表中相关资产项目是否存在减值。

如附注六20所有权或使用权受限资产所披露,截至本报告日,奇信股份部分子公司、参股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如附注十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1、全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股权被司法拍卖”所披露,截至本报告日,奇信股份部分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股权被司法拍卖。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上述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账面价值做出判断。

3、获取重要的审计资料受到限制

奇信股份及其子公司部分项目重要的资料未能获取,包括与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单、成本分析表,我们无法执行必要的检查和分析等审计程序,也无合适的替代审计程序可以执行,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相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和披露做出准确的判断。

如附注十五1前期差错更正所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8月23日向公司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2号),查明公司存在: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二、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公司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自查结果、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但是由于上述事项形成原因复杂,金额重大,截至审计报告日,奇信股份未能完整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列虚增收入、虚增成本、少计成本、少计费用等事实的资料。因此,我们无法获取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相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和披露做出恰当的判断。因获取重要的审计资料收到限制、函证受限等,我们无法对期初余额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财务报表期初余额的列报和披露做出恰当的判断。

4、所有权或使用权受限资产

如附注六20所有权或使用权受限资产所列示,奇信股份披露了所有权或使用权受限的资产,但是由于公司银行函证受限、涉及诉讼和仲裁事项较多,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公司所有银行账户余额、重要资产的抵押、担保、受限、冻结等情况,我们无法判断所有权或使用权受限资产的列报和披露是否恰当。

5、诉讼事项

如附注十三2或有事项所列示,奇信股份披露了部分重要诉讼事项。但由于奇信股份所涉诉讼和仲裁事项较多,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所有涉诉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可能影响金额、以及所有的重要诉讼都进行了充分披露;因此,我们无法判断奇信股份涉诉事项在奇信股份的财务报告中的列报和披露是否恰当。

二、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 ——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一)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 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二) 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以及第十条规定:“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公告编号:2024-017如“一、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所述,我们无法就所涉及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该等事项涉及的财务报表项目对奇信股份的财务报表产生的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因此,根据审计准则之规定,我们对奇信股份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三、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如“一、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所述,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四、公司董事会关于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说明董事会对中审众环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表示理解和认可,并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五、备案文件

中审众环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出具的《关于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众环专字(2024)0600080号)特此说明。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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