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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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报告 | 1-2 |
关于募集资金2023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1-6 |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XYZH/2024BJAB1B0362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对后附的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诊断公司)关于募集资金2023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执行了鉴证工作。
科美诊断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实施和维护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保证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及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询问、检查、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选择的程序取决于我们的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我们认为,科美诊断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科美诊断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科美诊断公司2023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本专项报告除特殊说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2021年
月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号),同意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交易,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1,000,000股,每股面值
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1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3,150,000.00元,各项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为人民币44,593,051.99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8,556,948.01元。前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1年
月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1BJAB10387)。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截至2023年
月
日,本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29,432,556.69元(不包括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募集资金余额为26,718,948.96元,其中用于现金管理的闲置募集资金金额为15,000,000.00元。募集资金存放与投入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
项目
项目 | 金额 |
募集资金总额 | 293,150,000.00 |
减:发行有关费用 | 44,593,051.99 |
募集资金净额 | 248,556,948.01 |
减:募集资金累计使用金额(包括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 229,432,556.69 |
其中:新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基地项目 | 123,143,353.57 |
LiCA?试剂与配套仪器研发(实验室)项目 | 78,995,579.20 |
LiCA?试剂与关键生物原料研发项目 | 27,293,623.92 |
减:支付发行费用的税金金额 | 2,128,301.88 |
减:期末用于现金管理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金额 | 15,000,000.00 |
加: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 | 9,722,859.52 |
募集资金结余余额 | 11,718,948.96 |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本专项报告除特殊说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及监督等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并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情况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中信证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分别与子公司科美博阳诊断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博阳”)、科美诊断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科美”)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中信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子公司苏州科美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严格遵照履行。
(三)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情况截至2023年
月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主体
开户主体 | 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名称 | 账号 | 账户余额 | 存储方式 |
科美诊断 | 杭州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 | 1101040160001285054 | 5,029,310.25 | 活期 |
科美博阳 | 平安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 15863583633313 | 6,689,638.71 | 活期 |
苏州科美 | 建设银行苏州科技城支行 | 32250110346100002598 | 0.00 | 活期 |
合计 | 11,718,948.96 |
三、本报告期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截至2023年
月
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见附表
)。公司募投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也不存在募投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本专项报告除特殊说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本报告期,公司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本报告期,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公司于2022年
月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和使用安排、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00.00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产品)。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个月有效。在前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于2023年
月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和使用安排、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0.00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产品)。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个月有效。在前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截至2023年
月
日,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余额为15,000,000.00元,报告期内共获得现金利息人民币1,422,808.70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序号 | 主体 | 受托人 | 产品类型 | 金额 | 购买日期 | 终止日期 |
1 | 科美诊断 | 杭州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 | 结构性存款 | 5,000,000.00 | 2023-11-22 | 2024-2-22 |
2 | 科美博阳 | 平安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 结构性存款 | 10,000,000.00 | 2023-11-8 | 2024-2-5 |
合计 | 15,000,000.00 |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本报告期,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本报告期,公司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