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昇集团”)通知,由于原一致行动人林炳兴先生已退休并申请退出一致行动人,现泓昇集团股东周江先生、邓峰先生、缪勤女士、黄翔先生(以下简称“协议各方”)重新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自此,协议各方成为一致行动人关系,周江先生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计出资额8,016万元,占泓昇集团注册资本的53.44%,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各方持有法尔胜权益情况
泓昇集团股东周江先生、邓峰先生、缪勤女士、黄翔先生分别持有泓昇集团股权比例为28%、17%、5.03%、3.41%。泓昇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26.82%。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主要内容
1、本着诚实互信、互相尊重,共同努力,权责共享原则,上述股东同意在对泓昇集团的营运、管理中,保持一致意见,采取一致行动。
2、在泓昇集团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时,上述股东所出席的股东代
表、董事、监事应事先沟通,对会议的商议事项先行商议,取得一致意见,并在召开的相关会议上,按下述规定采取一致行动。即:
在泓昇集团召开的股东会上,对相关事项的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投票应指向同一意见,保持一致行动。
在泓昇集团召开的董事会上,上述股东推举或担任的董事应保持一致行动,对表决事项采取同一意见。
在泓昇集团召开的监事会上,上述股东推举或担任的监事应保持一致行动,对表决事项采取同一意见。
3、如需股东直接向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提案或提出商议、决议事项,上述股东应事先沟通,对提案、事项内容取得一致,并共同向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
4、上述股东人员如有缺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时,应该委托上述股东中的其他股东代为出席并投票或表达意见,该投票和意见应和上述股东中其他股东的投票和意见一致。
5、本协议有效期内,若本协议项下股东全部转让其持有的泓昇集团的全部股权导致其失去股东身份,则自被转让股权的交割日起,本协议对其不再有约束;对本协议其他各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6、本协议由上述股东签署后生效,有效期三年。如各方一致同意,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本协议的期限。
7、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和修改应由各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三、签署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签署不会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力,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人协议书》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