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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夏3:董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职责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一)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董事必须共同,以及个别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下的诚信责任及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而履行上述责任时,董事必须:

(一)诚实及善意地以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

(二)为适当目的行事;

(三)就上市公司资产运用或滥用向上市公司负责;

(四)避免实际及潜在利益与职务冲突;

(五)全面及公正地披露其于上市公司订立的合约中的权益;及

(六)以担任该职位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地履行职务。

根据香港董事学会出版的《董事指引》,“至诚为公司的利益”具体而言指:作为公司代理人,董事作为公司的代理人,董事必须使用自己的判断力,不过,无论采取何种决定,都必须以公司的目标为目标, 并符合公司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任何外界的目的,也不是为了个人目的。公司的利益可以理解为公司成员现时和未来的利益(即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团体的利益)。因此董事可能需要在长期利益与现有成员的短期利益之间作出平衡。

根据香港董事学会出版的《董事指引》,避免“利益冲突”具体而言指:董事不可利用公司的機會為自己之利益服務,不允許其個人利益抵觸公司的利益,也不可濫用公司之資產。

董事必须符合所需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董事可以将职能指派他人,但并不就此免除其职责或运用所需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若董事只靠出席正式会议了解公司事务,其不算符合上述规定。董事至少须积极关心公司事务, 并对公司业务有全面理解,在发现任何欠妥事宜时亦必须跟进。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以下统称“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领导。

第四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应定期开会,董事会会议应每年召开至少四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四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公司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与公司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并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后,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会议通知

董事会定期及临时会议的召开按下列方式通知:

(一)董事会的时间和地址如已由董事会事先规定,其召开无需发给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未事先决定董事会会议举行的时间和地点,董事会应至少

提前十日,将董事会会议时间和地点用电传、电报、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以及其他电子方式或经专人通知董事和监事。

(三)遇有紧急事项需召开董事会会议时,董事长应责成公司董事会秘书在

临时董事会会议举行的不少于五日、不多于十日前,将临时董事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用电报、电传、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以及其他电子方式或经专人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四)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

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五)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并包括会议议程。任何董事可放

弃要求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会办公室在会前应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相关信息和数据材料。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有关材料,准备意见。当过半数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第十四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非执行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非执

行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董事会会议采取视频、电话会议形式,应确保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发言并能正常交流。

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非执行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宣读独立非执行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董事就议案发言后要求答复或说明相关情况的,会议主持人可以亲自或指定相关人员答复,或指定列席会议的专业人士回答,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

董事长或者会议主持人应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会议应按会议通知所列议程,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审议。

第十七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监事列席会议,主要职责为监督董事会是否依照《公司章程》并经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听取会议议事情况,不参与董事会议事。监事对于董事会决议有异议, 可于会后通过监事会,将书面意见送交董事会。

其他列席人员不得干预董事会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会议决议。

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多项或全部提案均讨论完毕后,再提请与会董事一次性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但该决定应当在会议开始时向与会董事事先说明并征得与会董事的同意。

第十九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第二十三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

第二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五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六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

音。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受托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先签署本人的姓名,再注明“代 XXX 董事”。董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需将应披露的董事会决议予以公告,应该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

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所

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三十三条 附则

在本议事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不含本数。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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