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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4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公司是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主体;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不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程序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第六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须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节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十三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权益发生变动导致存在被收购情形的,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及格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 被资助对象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 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的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其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第二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审计部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对外财务资助的日常管理部门,在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具体经办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并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出现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任一情形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董事长、总经理,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公司在知悉后采取措施及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根据相关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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