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张红英女士、王晓燕女士、李波先生2023年度在任期间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高张红英女士、王晓燕女士、李波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上述人员除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不存在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或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任职的情况,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