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
第六条 |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
第十二条 |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过半数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十五条 |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
第二十条 |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其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所修订的相关内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后生效。 |
除上述修订外,《监事会议事规则》中的其他条款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修订案),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不进行逐条列示。
2024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