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风险控制制度
为规范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资金管
理,严格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证上市
公司独立性,确保上市公司权益不受损害,结合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财务公司”)的业务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充分认识对公司法人财
产独立性、安全性所承担的主要责任,审慎进行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有关
决策,防止出现新增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对核查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并对其业务和风险状况
进行评估:
(一)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
监会令[2004]第 5 号)规定的情况,重点关注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是否符
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二)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
的定期财务报告,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上市公司将资金存放在财务
公司期间,应定期取得财务公司的月报,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
(三)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以检查相关存款的安全
性和流动性。
(四)上市公司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应指派专人对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
险情况进行评估,并在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上述风险评估报告应经上市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条 上市公司为保障存款资金的安全性,应当制定风险处置预案,一旦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公司应及时采取全额或部分调出在财务公司存
款、暂停向财务公司存款、要求财务公司限期整改等风险应对措施,切实保证公
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安全:
(一)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
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二)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
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
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
风险等事项;
(四)财务公司没有及时向银监会报备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
司注册资本金 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受到银监部门通报或处罚;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六)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
政处罚;
(七)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八)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货币资金每日余额不
得超过7亿元人民币。
第五条 上市公司因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无法收回而造成实际损失的,将
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
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出台新的规
定,上市公司将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