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 1
第三章 内部管理 ...... 2
第四章 附则 ...... 3
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证券与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以下简称“《香港证券与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等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法规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以及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与期货条例》、上交所及香港联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等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实施信息披露暂缓管
理的事项,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详见附件二)及其签署的保密承
诺(详见附件三,公司员工若已按照公司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则视同签署了保密承诺)及时提交给证券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七)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其他相关事宜,适用《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与期货条例》及上交所及香港联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等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尽管本制度可能另有要求,如公司股票上市地或适用法律法规、规则守则等要求,包括香港联交所、香港证券及期
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其他监管或有权机构另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披露、申报、保密等),则亦必须确保遵从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附件一:
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 申请时间 | ||
经办人及电话 | 登记事由 | 口暂缓 口豁免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 |||
是否己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口是 口否 |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 口是 口否 |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 |||
签字: 日期: | |||
董事会秘书意见 | |||
签字: 日期: | |||
董事长意见 | |||
签字: 日期: | |||
备注 |
附件二:
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登记人 | 登记时间 | ||||||
业务类型 | 口暂缓披露 口豁免披露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
序号 | 姓名 | 所在单位/部门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备注 | ||
附件三:
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作为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 (身份证号: )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