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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钢股份:2023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胡晓东)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胡晓东

2023年,本人作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股份”、“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审慎行使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赋予的权利。

2023年度,本人以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发表作为独立董事的客观独立意见,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现将本人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胡晓东,1983年9月至1987年7月在中国政法大学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1996年10月至1998年9月在伦敦大学亚非学院学习,获公司及商事法学硕士;1989年4月获得中国律师资格。1987年8月在北京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任实习律师,律师;1996年11月至1997年10月在英国西蒙斯律师事务所任访问律师,就上述律师事务所有关中国的法律事务提供咨询,参与了英国的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合并及收购、项目融资和资本市场交易等法律事务;1995年5月起任北京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本人业务专长为公司法及证券法,在公

司治理、重组并购、证券融资、私募股权基金及外商投资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理论及实务经验。

本人自2020年6月任职新钢股份独立董事至今,任职期内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参与公司各项重大决策,发挥独立董事作用。

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任职条件、独立性要求,具备胜任能力,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新钢股份共召开4次股东大会会议,9次董事会会议。作为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各项会议,认真审议相关议案,并结合本人专业知识提出建议和意见,以审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和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董事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次数
应参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其中: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胡晓东998004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委员。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中履行独立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出席各次会议。

独立 董事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 委员会
应参会次数参会 次数应参会次数参会 次数应参会次数参会 次数应参会次数参会 次数
胡晓东22228833

(二)会议决议及表决情况

2023年,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及时了解生产经营和发展战略,关注公司动态。董事会前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主动了解所审议事项的有关情况,为各项议案的审议表决做充分准备,以独立和谨慎的态度发表独立意见,并行使表决权。针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本人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为中小股东决策提供参考。我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通知传达、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本人未对年度内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重大事项等提出异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3年度,本人严格遵照证监机构有关规定的要求,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积极沟通,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做好公司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本人与公司财务部门、年审会计师分别进行沟通,听取了公司经理层关于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的汇报,监督外部审计机构运行情况,维护了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职责,按时参加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会议资料进行仔细审查,运用专业知识客观发表独立意见与观点,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人坚持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规定信息的及时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经本人核查,2023年度新钢股份能够严格按照信息披露有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进行披露。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3年度,新钢股份积极配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所开展的各项工作,为独董现场履职提供了条件、支持和场所。在日常工作中,本人通过线上交流方式与公司董事会成员、各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持续有效的沟通和联系,及时获悉掌握公司经营情况和新闻动态。

公司及时传递培训信息,本人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三、2023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调整情况

2023年度,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对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提名进行重点关注和审议,对提名人的资格,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审议程序进行审查,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调整的相关议案。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聘任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本人同意改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查阅、研究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

(四)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3年度,本人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所披露公告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的改进及优化,强化内控规范体系的执行和落实,在强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公司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并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责,忠实、勤勉地开展独立董事工作,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沟通,保障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责履职,持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各类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充分发挥作用,为公司发展积极献言献策,推动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不断提升,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胡晓东

2024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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