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收到终止公司股票转让决定的公告2021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破申6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2024年4月11日,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9日作出的(2021)京01破32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宣告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管理人已于2024年4月1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依托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设立并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以下简称“退市板块”)披露《关于收到宣告破产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9)。
2024年4月29日,公司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关于终止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的决定》(股转发〔2024〕33号),公司股票自2024年4月30日起终止在退市板块转让。公司股票终止转让后,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公司股票终止转让及办理退出登记手续后,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的相关信息请关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中的公告。管理人咨询电话为:
13810283753。
与持续督导主办券商相关事项,可致电海通证券95553咨询,人工服务时间为交易日8:30-20:00(节假日除外)。
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
公司股票在退市板块终止转让不影响后续的破产清算程序。
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24条规定,
公告编号:2024-026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不得再转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第二节、第三节之相关规定,公司被宣告破产后,管理人将依法开展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工作,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将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公司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特此公告。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