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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通科技: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62号)(以下简称“神通科技”、“公司”、“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0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5.8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71,2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12,150,281.51元。上述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已全部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验证,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ZF10015号)《验资报告》。神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于2021年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为神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46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57,7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5,770,000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7,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697,028.31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69,302,971.69元。上述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已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1076号)。神通科技本次发行可转债已于2023年8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保荐人”)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保荐人。同时,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浙商证券承接。截至2023年12月31日,神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已满,浙商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张天宇、俞琦超
联系电话0571-8790196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神通科技
股票代码605228
注册资本42,593万元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谭家岭西路788号
法定代表人方立锋
实际控制人方立锋、陈小燕
董事会秘书吴超
联系电话0574-6259062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1月20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3、督导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4、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5、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

1、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公司对“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在原实施主体神通科技和沈阳神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简称“沈阳神通”)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鸣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鸣羿”)为其实施主体,并对应增加其注册地址作为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变更前后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变更前公司浙江省余姚市谭家岭西路788号
沈阳神通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沈北路128号
变更后公司浙江省余姚市谭家岭西路788号
沈阳神通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沈北路128号
上海鸣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平海路1118号6幢

2、募投项目新增实施方式的具体情况

(1)新增实施方式前

公司“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实施主体为神通科技与沈阳神通,主要内容为新增生产厂房及各种主要生产及辅助设备,扩充汽车内外饰件的产能,实施方式为通过新建厂房、购置各种主要生产及辅助设备的方式实施本募投项目。

(2)新增实施方式后

神通科技与沈阳神通在保留原有实施方式的基础上,新增神通科技将已购置的本募投项目涉及的部分设备按照公允价格租赁给上海鸣羿,或上海鸣羿根据募投项目进展情况使用募集资金自行采购部分设备以及支付相关募投项目支出的方式,由上海鸣羿在其场所实施本募投项目。

3、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原因

主要原因系考虑未来公司发展战略并结合本募投项目实际实施进展及未来业务发展需要所做出的决策,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现有资源的整合优势,进一步优化公司生产布局、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确保募投项目地高效开展。

4、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议案》。独立董事、保荐人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2023年2月17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议案》。

(二)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

1、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的具体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更实施方式,由新建厂房实施变更为利用现有厂房实施,具体情况如下:

(1)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前情况

公司该项目位于浙江省余姚市谭家岭西路788号,计划设立研发中心,实现生产工艺与产品应用升级。项目总投资10,618.98万元,建设期2年,具体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投资费用名称合计第1年第2年
1工程建设费用9,283.803,519.405,764.40
1.1设备投资5,764.40-5,764.40
1.2土建投资3,519.403,519.40-
2基本预备费464.19464.19-
3研发人员费用871.00-871.00
项目总投资10,618.983,983.596,635.40

(2)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后情况

公司首发上市后,积极推动募投项目的建设与实施,针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招聘相应研发人员并购置设备投资,但考虑到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叠加公司成本管控等因素的影响以及方便内部集中管理等因素,将该项目实施方式由新建厂房实施变更为利用现有厂房实施。

2、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及结项的议案》。独立董事、保荐人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2023年4月24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及结项的议案》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 “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汽车动力产品扩产项目”及“汽车智能产品生产建设项目”曾延期。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1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2023年1月2024年1月
2汽车动力产品扩产项目2023年1月2024年1月
3汽车智能产品生产建设项目2023年1月2024年1月

1、项目延期的原因

“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汽车动力产品扩产项目”及“汽车智能产品生产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由2023年1月延期至2024年1月。主要原因为:

一是公司前述项目工程量相对较大、方案较为复杂,公司在建设中不断优化调整

建设方案,加之以前年度受外部环境影响,致使工程物资采购、物流运输、人员施工、工程验收等诸多环节受阻,综合导致了工程建设周期有所延长;二是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了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厂房改造尚需要一定时间且仍有部分设备处于安装调试、待试运行的阶段,尚无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2、项目延期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独立董事、保荐人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毕并结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并根据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人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中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保荐人认为,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和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将继续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神通科技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张天宇 俞琦超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吴承根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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