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
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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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股票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2024)承义法字第00098-3号致: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孚科技”或“上市公司”、“公司”)委托,指派司慧、张亘、陈家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担任安孚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律师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安孚科技股票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
报材料一同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本所同意安孚科技在本次交易的申请资料中自行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上述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3、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自查期间及核查对象范围
(一)自查期间
本次自查期间自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发生之日前6个月(即2023年9月13日)至《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24年4月19日)。
(二)核查对象范围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4、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6、前述1至5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安孚科技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表:
(一)陈行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姓名 | 身份 | 交易日期 | 股份变动数量(股) | 买入/卖出 | 结余股数(股) |
陈行健 | 上市公司行政人员 | 2023年11月14日 | 500 | 买入 | 500 |
2023年11月15日 | 500 | 卖出 | 0 | ||
2023年11月30日 | 100 | 买入 | 100 | ||
2023年12月7日 | 100 | 卖出 | 0 | ||
2023年12月22日 | 100 | 买入 | 100 | ||
2023年12月27日 | 100 | 买入 | 200 | ||
2023年12月28日 | 200 | 卖出 | 0 | ||
2024年1月15日 | 100 | 买入 | 100 | ||
2024年1月16日 | 100 | 卖出 | 0 | ||
2024年1月16日 | 100 | 买入 | 100 | ||
2024年1月17日 | 200 | 买入 | 300 | ||
2024年1月18日 | 200 | 买入 | 500 | ||
2024年1月19日 | 500 | 卖出 | 0 | ||
2024年1月19日 | 300 | 买入 | 300 | ||
2024年1月22日 | 200 | 买入 | 500 | ||
2024年1月23日 | 100 | 卖出 | 400 | ||
2024年1月24日 | 100 | 买入 | 500 | ||
2024年1月25日 | 100 | 卖出 | 400 | ||
2024年1月26日 | 100 | 买入 | 500 | ||
2024年1月30日 | 100 | 卖出 | 400 | ||
2024年1月30日 | 100 | 买入 | 500 | ||
2024年2月2日 | 200 | 买入 | 700 | ||
2024年2月5日 | 500 | 买入 | 1200 | ||
2024年2月5日 | 400 | 卖出 | 800 | ||
2024年2月6日 | 200 | 卖出 | 600 | ||
2024年2月7日 | 300 | 买入 | 900 | ||
2024年2月7日 | 400 | 卖出 | 500 | ||
2024年2月8日 | 200 | 买入 | 700 | ||
2024年2月8日 | 400 | 卖出 | 300 |
2024年3月26日
2024年3月26日 | 300 | 卖出 | 0 |
经核查,陈行健系公司于2022年2月通过公开市场招聘方式招聘的行政人员,在公司主要承担行政等辅助工作,未承担核心管理或运营职能,在公司前期筹划本次重组的过程中主要负责预定电话会议等工作。对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陈行健已作出如下说明与承诺:
1、本人是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在公司筹划本次重组期间存在少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在未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清楚彼时不能买卖的政策要求,基于个人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通过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主观恶意。本人承诺将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后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2、本人承诺在知悉公司本次重组信息后,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本人承诺将在公司就本次重组事项首次召开会议时点出售上述重组敏感期间购入股票所得收益2,237.33元上缴上市公司;
4、本人承诺,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不会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二)顾永科及其配偶陆颜宁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姓名 | 身份 | 交易日期 | 股份变动数量(股) | 买入/卖出 | 结余股数(股) |
顾永科 | 交易对方华芳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 2023年12月11日 | 1,000 | 卖出 | 39,900 |
2023年12月25日 | 39,900 | 卖出 | 0 | ||
陆颜宁 | 顾永科之配偶 | 2023年12月25日 | 81,700 | 卖出 | 0 |
顾永科及其配偶陆颜宁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公司筹划本次重组之前,对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顾永科及其配偶陆颜宁已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人交易上市公司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2、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综上,本律师认为:在核查对象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的情况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形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律师认为:在核查对象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的情况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形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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