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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扬联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有关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且该等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或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过半数董事同意选举产生。公司财务人员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公司负责内审的内部审计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提出完善意见和建议,并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专项意见;

(六) 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和变更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八)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下述事项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召集人必须于收到该等提议人的提议后10日内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会议召集人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可委托另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可亲自出席会议,亦可出具授权事项明确的书面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定期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临时会议除以现场方式召开外,亦可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通过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的委员,应于会后向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提供经其本人签署的书面表决意见,该书面表决意见将作为其该次会议的最终表决意见;如通过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的委员,于会后不向审计委员会提供经其本人签署的书面表决意见的,则视为该委员未参加该次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不具有投票权。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但应确保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聘请该等中介机构的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并在通过决议的情况下,制作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签名。审计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委员的书面表决意见、会议决议以及审议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如本议事规则的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的,该条款述及的事项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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