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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屯矿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上市公司: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矿业”、“公司”)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家骥联系电话:010-60833040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珺珑联系电话:010-60834643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37号)核准,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矿业”、“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14名特定对象发行了321,520,664股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224,922,994.88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15,9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2,209,022,994.88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另减除律师费、专项审计及验资费用、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4,909,743.88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204,113,251.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21,520,664股后实收资本的验资报告》(中证天通[2022]证验字第0400002号)。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信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自前次提交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至本持续督导报告书出具日,中信证券对盛屯矿业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1、保荐人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2、保荐人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通过与公司的日常沟通、现场回访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并于2024年4月18日-2024年4月22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4、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具体内容包括:

(1)查阅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三会会议材料;

(2)查阅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等内部控制制度,查阅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文件;

(3)查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明细及相关内部审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会计师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关于2023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情况的专项报告;

(4)查阅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会计师出具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的照片资料,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

(5)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6)对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开信息查询;

(7)查询公司公告的各项承诺并核查承诺履行情况;

(8)通过公开网络检索、舆情监控等方式关注与发行人相关的媒体报道情况。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

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1、公司存在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公告不及时的违规事项2023年8月,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对公司2022年度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相比发生盈亏方向变化,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同时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的事项予以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保荐人已督促公司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高度重视并仔细的自查和分析,加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意识,提升公司管理及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已组织培训,进行了自查和整改,并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2、公司存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有关财务信息不准确的违规事项2024年4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了《厦门证监局关于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指出了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有关财务信息不准确的事项,并提出了整改要求,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保荐人已督促公司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持续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和财务信息质量,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已组织培训,进行了全面自查和整改,对2021年和2022年相关财务信息进行了差错更正。公司进一步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持续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会计核算能力和财务管理能力,严格按照财务会计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确保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规范运作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监管部门的

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基于前述保荐人开展的持续督导工作,本持续督导期间,除公司已披露的监管函件外,保荐人未发现公司发生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其他事项

鉴于公司于2024年4月收到《厦门证监局关于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本保荐人敦促公司按照厦门证监局的要求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报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王家骥 王珺珑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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