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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建重工: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增加公司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及《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和考虑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和诉求,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股东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可持续经营情况,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从现实与长远两个方面综合考虑股东利益,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和机制。

三、未来三年(2024-202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正、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一般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的15%。若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或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对外投资及收购资产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

(3)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或无法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4)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负或当期可分配利润为负;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参

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地修订。

6.股东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应当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利润分配政策制定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形成决议。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时,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应当通过多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其他事宜

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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