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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华录: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易华录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泽皓联系电话:010-59026952
保荐代表人姓名:崔学良联系电话:010-5902676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未列席,事前审议相关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未列席,事前审议相关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未列席,事前审议相关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营业收入方面,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70,267.76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6.54%;净利润方面,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3,953.55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116.99%。公司最近一期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有所下滑,主要系公司近年来加快转向数据要素相关运营业务,不再承接新湖建设,导致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收入和毛利大幅减少;而数据运营服务尚处于行业起步发展期,业务发展快但规模暂时较小,因此总体收入规模呈现下降。并且公司提高了对传统智慧城市和智慧交通业务承接标准,不再大量承接垫资类业务,加之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该板块业务收入下降。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5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2023年度公司业绩亏损较大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由于公司业务转型,主营业务从数据湖建设全面转向数据湖运营等多种因素综合导致公司总体收入出现下降,同时随着数据湖建设项目前期合同验收结算,存在部分项目结算审减,导致数字化系统及底座业务中数据湖建设相关收入下降,且由于当期公司人工成本、折旧摊销、财务费用等固定费用,未与收入规模等比减
少,导致利润出现下滑。与此同时,由于内在业务转型和外部市场环境双重因素带来的新变化,因此2023年度公司对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及无形资产减值的计提预计大幅提高,占当期亏损额约50%,从而导致公司2023年度业绩亏损较大。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4年1月3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培训的内容主要介绍了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要求、持续督导募集资金相关处罚案例、研发投入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新规及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此外,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规定进行了廉洁从业的宣导及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不适用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3.“三会”运作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6.关联交易
7.对外担保
8.收购、出售资产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2023年度公司业绩亏损较大了解公司亏损原因,督促公司采取积极措施改善经营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首次公开发行时易华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再融资时易华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易华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1、2023年6月2日,中德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90号)。因中德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控制度不健全、未完成廉洁从业风险点的梳理与评估等事项,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中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2023年9月11日,中德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7号),因中德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存在部分撤否项目内控意见未回复或未落实,质控部门负责人担任IPO项目保荐代表人,保荐工作报告未完整披露内核意见,部分项目申报文件修改后未重新履行审批程
序,且部分投行项目聘请第三方未严格履行合规审查等问题,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德证券收到前述行政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和深刻反思,目前均已完成整改。中德证券将引以为戒,进一步强化投资银行业务内控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升投行执业质量。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赵泽皓崔学良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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