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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海科技: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为健全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同时,为强化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是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性发展。公司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经营情况、发展计划、现金流量状况、股东投资回报需求及外部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和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特殊情况是指:

(1)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

(3)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为负;

(4)当年每股收益低于0.1元人民币。

3、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兼顾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应当多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由经理层结合公司股本规模、盈利情况、投资安排、现金流量等因素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经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电话、传真、邮件、公司网站、互动平台、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因本规划前述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认为不进行现金分红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决策程序和机制

1、如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同时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公司网站、互动平台、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回答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若公司经营情况没有发生较大变化,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分红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

年回报规划。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后,制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七、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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