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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369 证券简称:陕鼓动力 公告编号:临2024-027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原股权激励对象中刘金平先生因工作调动情形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330,000股。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 注销股份数量(股) | 注销日期 |
330,000 | 330,000 | 2024年5月7日 |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24年2月9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2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临2024-008)。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2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披露的《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9)。至今公示期已满45天,公司未收到债权人申报债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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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之“第十四章 异动的处理”之“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原股权激励对象中刘金平先生因工作调动情形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330,000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1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330,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34,667,4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用于回购的专用证券账户(B883106838),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5月7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 | 变动前数量 | 变动数量 | 变动后数量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34,997,400 | -330,000 | 34,667,400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1,690,931,633 | 0 | 1,690,931,633 |
股份合计 | 1,725,929,033 | -330,000 | 1,725,599,033 |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2021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认为: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人员、数量等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1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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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回购过户及注销手续,在公司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等法定程序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并注销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