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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川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为270人,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47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141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023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知悉相关事项且无异议。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3年8月28日,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2023年12月15日,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审前沟通会议,对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关键审计事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三)2024年3月12日,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工作沟通会议,对公司2023年度收入的确认、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关键审计事项进行沟通。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主要调整事项,并提醒会计师关注公司内控管理及经营业绩下滑的合理性。

(四)2024年4月18日,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工作沟通会议,对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初稿、资金占用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报告进行沟通。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审计内容相关调整事项,未表示异议。

(五)2024年4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会计政策变更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

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3年年度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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