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审计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机构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或“大华所”)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 2023年末合伙人数量:270人
截至 2023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1471人;其中,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141人
3、业务规模
2022年度业务收入总额(经审计):332,731.85万元
2022年度审计业务收入(经审计):307,355.10万元
2022年度证券业务收入(经审计):138,862.04万元
2022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88 家
2022年挂牌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66 家
2022年上市公司审计收费:61,034.29万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本公司同
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制造业—医药制造业31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0万元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80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仍有少量案件正在二审审理阶段,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5、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35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纪律处分1次;10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46次、自律监管措施7次、纪律处分3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姓名王胤,2014年3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9月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6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1年10月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个,挂牌公司审计报告1个。
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王勇,2020年7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1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0年7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0年10月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个,挂牌公司审计报告3个。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姓名赖其寿,2015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9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0年11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1年12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超过10家次。
2、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上述人员能够在执行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近三年未发现其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况。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23年 5月23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 2023 年年报工作要求,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小组的组成人员完全具备实施本次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从业资格,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
经审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的经营情况,公司各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的评估情况
经公司评估和审查后,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审计工作的要求。其在执业过程中坚
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审计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且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独立性足以胜任,工作中亦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