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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民集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其中规定 “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本公司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并根据文件规定的日期开始执行上述准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情况

(一)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公司于2023年起提前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自2023年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首次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按该规定进行调整。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该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追溯调整前金额追溯调整影响金额追溯调整后金额
2022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递延所得税资产-39,638,752.1239,638,752.12
递延所得税负债76,931,948.1538,779,001.99115,710,950.14
未分配利润829,780,124.67859,750.13830,639,874.80
2022年度合并利润表项目
所得税费用-66,927,761.22-301,585.14-67,229,346.36
2022年12月31日母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
递延所得税资产-571,888.53571,888.53
递延所得税负债76,887,041.74546,541.6377,433,583.37
未分配利润593,023,092.7425,346.90593,048,439.64
2022年度母公司利润表项目
所得税费用-76,319,838.20-6,627.36-76,326,465.56

本公司自2023年起提前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对2021年1月1日之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本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特此公告。

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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