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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仪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四年五月

目 录

议案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

附件: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 13

议案2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70

议案3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75

议案4关于公司2023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 77议案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4年度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 79

议案6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81

议案7关于公司2024年度预算及投资计划的议案 ...... 83

议案8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88

附件: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89

议案9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 98议案10关于申请公司2024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授权事宜的议案 ...... 1215

议案11关于部分全资子公司授信计划及公司为其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 126

议案12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1337附件: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134报告文件: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柴毅) ...... 138

报告文件: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王定祥) ...... 144

报告文件: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胡永平) ...... 150

报告文件: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柴蓉) ...... 156

议案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保持规范运行,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修订公司章程,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背景

2023年12月,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行为、健全上市公司常态化分红机制,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同步修订相关自律监管指引。为保持公司规范运行、维护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拟结合实际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二、主要内容

公司章程本次修订共涉及2个章节、5项条款,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本次修订前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
第三章 股份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触及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因素,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诉求。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内转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在年度盈利的情况下,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仍有盈余的,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公司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在年度盈利的情况下,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仍有盈余的,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

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若公司净利润实现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制定股票股利分红预案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若公司净利润实现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制定股票股利分红预案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若公司净利润实现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制定股票股利分红预案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还债务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前项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以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前项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以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前项述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以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公司还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董事会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在将该年度的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同时按照参与表决的A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该等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

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公司还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董事会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在将该年度的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同时按照参与表决的A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该等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公司还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董事会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在将该年度的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同时按

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需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意见,制订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应对该议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

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需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意见,制订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应对该议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照参与表决的A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该等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及收益情况;(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等。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需充分考

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将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补充流动资金等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逐步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将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补充流动资金等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逐步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意见,制订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应对该议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定期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

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将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补充流动资金等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逐步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八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披露的《川仪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和《川仪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附件:公司章程(草案)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7日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出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公司系经有关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备案后由重庆川仪总厂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26384B。

第四条 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0万股,于2014年8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CHONGQING CHUANYI AUTOMATION CO.,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村1号;邮政编码:400700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9,499.50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法》、《党章》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领导作用。公司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公司坚持党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第十五条 公司坚持贯彻党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法治建设的各项要求,突出依法治理、依法合规经营、依法规范管理等重点领域法治建设,以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提高全员法治素质,使公司法治文化更加浓厚,努力成为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第一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技术交流和开发国际国内市场的愿望,按照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引入先进的设备、技术及科学的管理方法,确立合理的企业经营体制,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加强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以取得各方股东能够满意的经济效益和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自动化控制系统集成及工程成套、环境分析仪器及工程成套、仪器仪表、电气自动化系统及装置、高低压电气设备、自动化仪器仪表成套装置和控制盘、台、箱、柜及相关产品、电缆桥架及相关产品、空气净化设备及配件的设计、制造、销售及其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阀门的设计、制造、销售、检修与维护及其技术咨询服务;医疗器械的设计、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限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的开发、应用及其技术咨询服务;混合集成电路及微电子器件、功能材料及元件、汽车、摩托车零部件(不含汽车发动机、摩托车发动机)、普通机械设计、制造、销售及其技术咨询服务;轨道交通设备及零部件的设计、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轨道交通设备工程配套、系统集成、安装调试、运营维护、管理及技术咨询服务;环保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系统集成、安装调试及其技术咨询服务;市政、环保工程系统成套的设计、运营维护、安装调试、管理及其技术咨询服务;贵金属、有色金属及合金的熔炼、加工、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粉末冶金制品的制造、销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涉及许可经营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第二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横河电机株式会社、重庆国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NewMargin Chuan YiInvestment Corporation,Limited、SAIF III Mauritius(ChinaInvestments) Limited、FIRST STAR HOLDINGS LIMITED、SodefinanceAsia Investment Limited、湖南迪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爱普科技有限公司、长三角创业投资企业、重庆典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29500万股,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认购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国别或地区认购股份 (万股)认购 比例出资 方式出资时间
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中国14260.285448.3400%净资产折股2008年12月2日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5372.906618.2132%净资产折股2008年12月2日
横河电机株式会社日本国2101.5767.1240%净资产折股2008年12月2日

重庆国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国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1765.2325.9838%净资产折股2008年12月2日
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10003. 3898%净资产折股2008年12月2日
NewMargin Chuan Yi Investment Corporation, Limited中国 香港10003.3898%净资产折股2008年12月2日
SAIF III Mauritius(China Investments) Limited毛里求斯10003. 3898%净资产折股2008年12月2日
FIRST STAR HOLDINGS LIMITED(富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 香港8002.7119%净资产折股2008年12月2日
Sodefinance Asia Investment Limited中国 香港8002.7119%净资产折股2008年12月2日
湖南迪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5001.6949%净资产折股2008年12月2日
重庆爱普科技有限公司中国5001.6949%净资产折股2008年12月2日
长三角创业投资企业中国2000.6780%净资产折股2008年12月2日

重庆典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典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2000.6780%净资产折股2008年12月2日
合 计29,500100%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9,499.5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触及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因素,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诉求。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如被终止上市,则公司股票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此项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五)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尊重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八)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若出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资金占用情况,启动“占用即冻结”机制。“占用即冻结”机制的实施不影响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股东扣减其所分配的现金红利规定的执行。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工作。若发生资金占用情况,应依照以下程序处理:

发现资金占用时,财务负责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向董事长书面报告资金占用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董事长根据书面报告,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安排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事宜。若控股股东无法在十五日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司法程序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依据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若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情节严重者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交易金额需要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遵循《上市规则》的规定;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上述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总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东大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大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3%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提案股东资格属实、相关提案符合本章程相关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作为征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如果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公司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选举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并批准。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 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非独立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由持有或者合并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出,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没有发现本章程第一百〇六条规定的事项后,由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向股东大

会提出审议并批准;持有或者合并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也可以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章 公司党委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和纪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法规规定履行规定职责,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要按期进行换届。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委和纪委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公司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一般按照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公司党委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由公司纳入年度预算。

第一百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公司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公司党委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形成决定必

须有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讨论人事任免、奖惩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党委会会议研究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时,法律顾问应列席,并对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第一百〇一条 党委研究决定以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事项;

(三)按照管理权限决定企业人员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巡视整改、巡察整改、审计等重大事项;

(五)党管人才、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七)其他应由党委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〇二条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以下重大事项: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

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一百〇三条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会先议。党组织召开党委会,对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决定)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决定)事项的意见。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决定)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决定)时,要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将董事会、经理层决策(决定)情况及时报告党组织。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党委要推动落实公司重大决策部署,带头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公司重大决策实施的宣传动员、解疑释惑等工作,团结带领全体党员、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和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推动公司改革发展。

第一百〇五条 党委会建立公司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公司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中央和市委要求的做法,党委会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照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以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提出辞职的、因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在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一年内仍然有效,但其对公司秘密的保密义务应持续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依据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十七)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议决议。

董事会决策前,应事先与本公司有关方面沟通,充分听取本公司有关方面的意见。董事会决策事项属于党委前置研究范围的,应当事先经党委会研究讨论。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董事会会议研究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时,总法律顾问应列席,并对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权董事会享有下列审批权限:

(一)董事会决定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公司发生的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委托理财、资产处置、对外捐赠等交易未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达到上述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市规则》,以上交易金额需要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遵循《上市规则》的规定。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根据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或签订银行融资合同(签订借款合同、开具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等),单次交易金额或一年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3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若单次交易金额或一年内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30%以上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只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即可,且可以免于披露。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述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署名短信息或者专人通知,以电话和署名短信息方式通知的,应同时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通知时限为:不少于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前2日。若发生重大紧急事项,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九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投票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

为投票,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开展工作。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科技创新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董事会拟决策的科技创新战略、规划、投资、重大科研事项以及创新机制改革和体系建设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决策后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董事会制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工作规则,各委员会遵照执行,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外的其他职务。第一百三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九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公司“三重一大”决策范围的,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执行。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在其授权范围内,建立对总经理的以下授权制度。

公司发生的下列标准的交易,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主管副总经理决定:

1、负责决定和执行交易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总资产0.5%的资产处置;

2、负责决定和执行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资产0.5%的对外投资及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资产1%的固定资产或工程项目投资;

3、负责决定和执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除外)低于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低于

0.5%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

4、负责决定不超过200万元的对外捐赠或赞助。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金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超过上述权限的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监事会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九)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因故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每项决议均需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依法缴纳所得税;

(二)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是在公司缴纳所得税前,公司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三)提取税后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议决定;

(五)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年度盈利的情况下,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仍有盈余的,如无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若公司净利润实现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制定股票股利分红预案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还债务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前述所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以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公司还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及收益情况;(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等。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需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意见,制订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应对该议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将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补充流动资金等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逐步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七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电话、署名短信息方式进行,以电话和署名短信息方式通知的,应同时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电话、署名短信息方式进行,以电话和署名短信息方式通知的,应同时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在本章程修改之前,出现章程的规定与《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不一致的,应以《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百〇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〇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〇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日语或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少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本章程未尽事宜,应按《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议案2

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2023年,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抢抓机遇,夯实主体市场,深耕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等主战场,积极拓展新兴市场,海外市场开拓成效初显。营销模式有序转型,营销能力持续提升,经营利润稳步增长。全年实现营业收入741,084.34万元,同比增长16.34%;实现利润总额81,658.19万元,同比增长27.84%。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情况

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众环审字(2024)010244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认为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2023年度公司经营指标情况

(一)2023年度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度预算2023年度实际完成预算比2022年度同比增减率
营业收入675,000.00741,084.34109.79%637,017.8116.34%
营业利润66,550.0080,598.24121.11%62,723.9028.50%
利润总额67,200.0081,658.19121.52%63,873.2827.84%
净利润60,700.0074,626.32122.94%58,118.7128.40%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60,350.0074,382.98123.25%57,913.6128.4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4,500.0064,512.49118.37%52,926.9421.89%

(二)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说明

1、营业收入完成情况

2023年度营业收入预算675,000.00万元,实际完成741,084.34万元,完成预算的109.79%,比上年同期637,017.81万元增加104,066.53万元,增长16.34%。营业收入同比增加,主要是持续深耕主体市场,积极开展新兴领域及海外市场拓展,增强解决方案能力,产品在工程配套、装备制造、化工、新能源等行业增加所致。

2、利润完成情况

(1)营业利润:2023年度预算66,550.00万元,实际完成80,598.24万元,完成预算的121.11%,比上年同期62,723.90万元增加17,874.34万元,增长28.50%。

(2)利润总额:2023年度预算67,200.00万元,实际完成81,658.19万元,完成预算的121.52%,比上年同期63,873.28万元增加17,784.91万元,增长27.84%。

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同比变动的主要原因:

①2023年度主营业务利润73,330.26万元,比上年同期60,537.76万元。主营业务利润同比增加12,792.50万元,增长21.13%,主要是主营业务增利及投资收益增加所致。

②2023年,公司利润总额受重庆银行A股上市带来所持股票公允价值大幅变动影响,增利4,408.62万元,剔除上述因素影响,2023年公司利润总额比上年同期增长19.91%。

(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23年度预算54,500.00万元,实际完成64,512.49万元,比上年同期52,926.94万元增加11,585.55万元,增长21.89%。主要是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增利所致。

三、2023年末公司财务状况

(一)资产状况

2023年末,公司资产总额831,984.87万元,比2022年末745,636.93万元增加86,347.94万元,增长11.58%。其中:流动资产657,304.13万元,比上年同期590,834.58万元增加66,469.55万元,增长11.25%;非流动资产174,680.74万元,比上年同期154,802.35万元增加19,878.39万元,增长12.84%。

1、货币资金:2023年末余额253,545.13万元,比2022年末149,803.31万元增加103,741.82万元,增长69.25%,主要是结构性存款到期及收回货款所致。

2、交易性金融资产:2023年末余额163.36万元,比2022年末65,289.98万元减少65,126.62万元,降低99.75%,主要是投资保本型结构性存款在本年度到期收回所致。

3、其他流动资产:2023年末余额2,006.36万元,比2022年末345.92万元增加1,660.44万元,增长480.01%,主要是待抵扣进项税增加所致。

4、在建工程:2023年末余额8,522.20万元,比2022年末5,662.54万元增加 2,859.66万元,增长50.50%,主要是仪器仪表基地(蔡家)三期-智能调节阀数字化工厂项目及流量仪表核电试验装置建设投入增加所致。

(二)负债状况

2023年末,公司负债总额434,823.88万元,比2022年末403,378.50万元增加31,445.38万元,增长7.80%,其中:流动负债391,793.19万元,比2022年末353,317.67万元增加38,475.52万元,增长10.89%;非流动负债43,030.69万元,比2022年末50,060.83万元减少7,030.14万元,降低14.04%。

1、其他应付款:2023年末余额46,439.00万元,比2022年末29,623.10万元增加16,815.90万元,增长56.77%,主要是按权责发生制计提的销售考核收益未达到支付节点所致。

2、其他流动负债:2023年末余额6,920.92万元,比2022年末余额10,360.55万元减少3,439.63万元,降低33.20%,主要是待转销税金减少所致。

四、2023年度公司资金状况

公司2023年末货币资金余额253,545.13万元,其中:受限制的货币资金6,832.51万元,主要为定期存款、保函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及冻结资金。

2023年度公司主要的现金流入来自经营活动657,421.73万元,占现金总流入的84.50%,同比下降2.23个百分点;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70,788.92万元,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83,188.45万元,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33,842.20万元。

3、公司与控股股东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资金占用的规定,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五、2023年度财务评价指标

项目2023年(末)2022年(末)2021年(末)
流动比率1.681.671.59
速动比率1.321.301.24
资产负债率52.26%54.10%51.89%
应收账款周转率 (含质保金)4.464.503.89
存货周转率3.433.223.38
资产增长率11.58%12.30%18.24%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20.42%17.50%18.40%
基本每股收益1.90元1.47元1.36元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详细数据及分析请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第十节“财务报告”。)

上述议案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根据审计报告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披露的《川仪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现将本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7日

议案3

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拟实施2023年度利润分配。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背景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按照会计准则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43,829,755.13元。母公司2023年度实现的净利润676,201,815.42元,母公司上年结存的可供分配利润1,401,915,837.69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分配利润2,078,117,653.11元。

二、主要内容

2023年度利润分配建议方案如下:

1、公司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金额243,259,068.40元,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394,995,000.00元的61.59%,2023年度不提取盈余公积。

2、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已回购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45,000股和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52,500股后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50元(含税)。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394,995,000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已回购及拟回购股份后的股本394,897,500股为基数,共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96,173,125.00元(含税)。

3、经以上分配后,结余未分配利润1,781,944,528.11元结转到以后年度。

4、公司本年度现金分红296,173,125.00元占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676,201,815.42元的43.80%,占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743,829,755.13元的39.82%。

5、如在本次利润分配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派送现金股利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披露的《川仪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和《川仪股份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

现将本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7日

议案4关于公司2023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拟实施2023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背景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按照会计准则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本394,995,000股,资本公积712,477,084.99元,公司拟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二、主要内容

2023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建议方案如下:

1、公司拟以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登记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已回购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后的股份数为基数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3股。

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394,995,000股,扣减因股权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拟实施回购注销的52,500股,扣减不参与资本公积转增的已回购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45,000股后的转增股份基数为394,897,500股,以此计算本次转增118,469,25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513,411,750股(含已回购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转增后最终股本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结果为准),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减少118,469,250.00元。

2、如在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转增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披露的《川仪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和《川仪股份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

现将本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7日

议案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4年度中期分

红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4年度中期分红方案。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背景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进行中期分红。

二、主要内容

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中期分红的前提条件

(1)公司在当期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2.中期分红金额上限

不超过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00%。

3.授权期限自本议案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三、提请审议事项

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中期分红授权内容及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授权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披露的《川仪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现将本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7日

议案6

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结果,编制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背景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的年度报告审计机构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主要内容

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共10章节,内容包括:

第一节 释义;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四节 公司治理;

第五节 环境与社会责任;

第六节 重要事项;

第七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八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第九节 债券相关情况;

第十节 财务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披露的《川仪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和《川仪股份2023年年度报告》。

现将本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7日

议案7关于公司2024年度预算及投资计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总结2023年度经营情况和分析2024年经营形势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及市场开拓情况,制订2024年度预算及投资计划。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单位:亿元

序号项目2023年预算2023年完成预算完成率
1营业收入67.5074.11109.8%
2营业总成本62.2568.20109.6%
3利润总额6.728.17121.6%

注:2023年度,公司利润总额预算完成率达121.6%,主要是:

1、公司合同订单同比增长,产品工艺技术水平和智能制造能力持续提高,盈利能力增强,主营业务利润同比增加1.28亿元。

2、公司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重庆银行、重庆农商行股票,股价波动导致公允价值增加,同比增加利润总额0.44亿元。

二、2024年度预算及投资计划编制说明

(一)预算编制基础

1、2024年度预算是根据公司2023年度的实际运行情况和结果,在充分考虑下列各项基本假设的前提下,结合公司现实基础、经营能力以及年度经营计划,本着求实稳健的原则而编制。

2、本预算包括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

(二)基本假设

1、公司所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无重大变化。

2、公司主要经营所在地及业务涉及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3、公司所处行业形势及市场行情无重大变化。

4、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价格不会有重大变化。

5、公司主要原料成本价格不会有重大变化。

6、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涉及的税收政策将在正常范围内波动。

7、公司现行的生产组织结构无重大变化,公司能正常运行,计划的投资项目能如期完成并投入生产。

8、无其他不可抗力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三、2024年预算主要指标及投资计划

(一)2024年效益指标预算

2024年度营业收入预算78亿元,增幅5.25%;营业总成本71.51亿元,增幅4.85%;利润总额预算8.5亿元,增幅4.04%,主要效益指标如下:

单位:亿元

序号项目2023年度2024年预算同比增减额同比增减率
1营业收入74.1178.003.895.25%
2营业总成本68.2071.513.314.85%
3利润总额8.178.500.334.04%

(二)2024年资产负债预算

2024年末资产总额预算102.13亿元,比上年末增幅22.75%;负债总额50.64亿元,比上年末增幅16.47%。主要指标预算如下:

单位:亿元

序号项目2023年度2024年 预算同比增减同比增减率
1资产总额83.20102.1318.9322.75%
其中: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15.3316.721.399.07%
应收款项融资7.389.872.4933.74%
存货14.0316.152.1215.11%
长期股权投资4.456.702.2550.56%
固定资产6.988.901.9227.51%
2负债总额43.4850.647.1616.47%
其中:银行借款3.383.380.000.00%
应付票据9.0311.952.9232.34%
应付账款9.1810.211.0311.22%
合同负债10.1910.850.666.48%
3净资产39.7251.4911.7729.63%

(三)2024年工资总额预算

2024年度工资总额预算9.92亿元,较2023年9.54亿元,增长4%。

(四)2024年投资预算

2024年度,公司投资预算总额为8.74亿元,投资明细分类如下:

单位:亿元

项目项目投资设备更新研发平台及数字化转型一链一网一平台股权投资合计
2024年投资计划1.850.550.360.345.628.74
其中:母公司1.350.300.250.345.627.87
子公司0.500.260.110.000.000.87

(五)2024年度资金预算

2024年公司将继续坚持“现金为王”理念,加大货款回收和存货管理,在营业收入预算增长的情况下,持续压降“两金”规模,降低“两金”占比。预计全年实现现金流入102.88亿元(其中:销售商品回笼现金69.03亿元、再融资6.5亿元、低利率贷款置换3.4亿元);现金流出96.51亿元(其中: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36.44亿元、支付薪酬类15.6亿元、支付各项税费4.9亿元、购建固定资产等投资支付现金6.5亿元、低利率贷款置换3.4亿元),预计全年现金净增加6.37亿元。

四、2024年预算保障措施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以“三攻坚一盘活”为工作主线,以“止损、瘦身、提质、增效”为主要抓手,乘势而上、笃行不怠,努力推动量的稳健增长和质的有效提升,奋力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一)技术:加强科技创新顶层设计,优化完善产品技术研发、工艺质量保证、技术管理支撑三大创新体系,建好、建强川仪研究院,强化科技努力打造更多的世界级产品,提高产品竞争力。

(二)市场:继续加强核心市场开拓,聚集优势资源攻克潜力大客户。持续加强营销团队建设,优化销售、应用技术、服务“三位一体”的营销“铁三角”模式,加大催收力度降低应收账款。

(三)生产:加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地实施,深入推进精益生产管理,持续提升产品柔性制造、准时交付、品质保证和成本控制“四个能力”。

(四)人才:健全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多措并举加强人才选育用留,加强人才培养锻炼,不断夯实后备人才梯队。

(五)财务:提高财务规范化、专业化、精准化管理能力。加大成本费用管控力度,深度挖掘数据潜能,以数据分析为切入口,坚持现金为王理念,保障资金链安全。

五、其他说明

2024年度预算目标为公司年度经营的努力方向,能否实现受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下游市场变化、行业竞争状况、公司自身努力成效等多方面

因素的影响。但公司将坚定信心、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按照年度经营计划全力做好生产经营各项工作,努力完成预算目标。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披露的《川仪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现将本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7日

议案8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2023年度,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科学决策、规范运作、高效运行,认真履行职责,持续提升公司经营质量,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及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主要从公司2023年开展的重点工作、董事会日常履职情况、2024年重点工作计划等方面进行了阐述与分析。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披露的《川仪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和《川仪股份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附件:《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现将本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7日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23年度,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科学决策、规范运作、高效运行,认真履行职责,持续提升公司经营质量,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及公司合法权益。现将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开展的重点工作

2023年,公司董事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公司“十四五”战略,紧扣“全面提升”总体发展思路,秉持“价值创造”发展导向,充分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多措并举、精准发力,持续推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一)提升治理效能,积极传递公司价值

聚焦科学治理,坚持规范运作。积极落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最新规定,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13项制度,公司治理制度体系更加完善;设立董事会科技创新委员会,进一步增强董事会在科技创新战略中的决策导向作用;新建董事会提案管理办法、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管理办法、董事调研工作管理办法等制度,持续完善董事履职支撑机制;组织公司董事开展调研5次、培训11批次,不断提升科学决策水平。2023年入选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董事会优秀实践案例”。

围绕投资者关切,积极传递价值。严格遵守监管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开展信息披露工作,2023年共披露定期报告4次,发布可视化报告4份,披露临时公告72次;保持与投资者的多渠道沟通,通过公开电话、公开邮箱、网络平台、接待投资者调研等多种方式,与中小投资者交流102次,机构投资者交流29批次,投资者提问回复率100%;常态化高质量召开业绩说明会3场,并以图文并茂的PPT讲解、智能工厂“云参观”、年度回顾

视频分享等方式,充分展示公司经营成果和核心竞争力。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A级评价、第十四届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天马奖”、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22年报业绩说明会优秀实践”及“投资者关系管理最佳实践”等多项荣誉。

(二)坚持战略引领,推动改革走深走实

深研战略部署,明确公司高质量发展规划。推动ESG管理体系建设,系统导入ESG理念、推动ESG实践;深刻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市场竞争格局和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积极研究部署《科改专项行动》《发展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对标世界一流企业价值创造行动》《高质量发展行动》,锁定工业互联网、大数据、智能化发展方向,进一步明确实施十大行动,构建五大集群等中长期目标,驱动引导公司平稳有序发展。

深化改革攻坚,持续激发高质量发展动力。聚焦“三能机制”建设,做深做实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改革,强化经营层激励约束、考核监督和结果应用,并推动完善市场化选人用人、差异化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体系建设,突出目标正向牵引,严格落实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用好用活“揭榜挂帅”“赛马机制”等激励工具,充分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创新团队“十百千”计划,加大柔性引智引技力度,强化后备人才培育,建好筑强金字塔式人才梯队,进一步提高公司改革发展的内生动力。

(三)发挥决策作用,促进经营质效双升

优化治理机制,充分发挥作决策作用。通过完善授权机制、增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建设、强化调研督导和决议执行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决策效率、决策质量和决策效果。2023年,董事会对公司改革发展、内控体系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关联交易、银行借款等重大事项进行了深入研究、科学决策,并狠抓战略落地,引领和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深化对标一流,全方位提升发展质效和水平。统筹推进公司技术创新、智能制造、市场开拓等各项工作有效开展,2023年,公司研发费用5.24亿元,同比增长15.26%,占营业收入7.08%,新增专利153件(其中发明专

利33件)、软件著作权76项,累计有效专利946件(其中发明专利308件)、软件著作权268项,新增1家国务院国资委创建世界一流专业领军企业、2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家重庆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川仪调节阀通过第二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复评。新增3条智能化生产线、1个数字化车间,2个智能工厂完成验收、1个智能工厂完成主体建设,智能执行机构、智能流量仪表、智能调节阀、智能压力变送器等产能提升10%-37%。实现营业收入74.11亿元,同比增长16.3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44亿元,同比增长28.44%;实现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45亿元,同比增长21.89%。

(四)强化风险防控,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深化风控合规,筑牢高质量发展安全底线。坚持抓发展与防风险双向发力、相互促进,持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强化风险管理“三道防线”,有效运行风险动态管理机制,促进风险管理与业务深入融合,不断提高公司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扎实推进“合规体系建设强化年”专项行动、“合规文化月”活动,压实各级人员合规管理责任,全面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能力。强化内控监督,护航企业稳健发展。优化内控体系,2023年,公司制修订制度80余项,覆盖公司重大决策、发展建设、经营管理、日常工作。强化内部监督,加大对关键业务环节和重点领域的审计,先后推动开展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下属单位经济责任审计、“三重一大”执行情况、资产管理等各类专项检查。

二、董事会日常履职情况

(一)董事会人员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董事会人数和构成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2023年2月,马静女士、易丽琴女士分别因到龄退休、工作安排调整辞去了公司董事职务。2023年4月,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增补董事的议案,增补程宏先生、何朝纲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2023年9月,吴朋先生因即将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辞去了公司董事、董事长职务。2023年10月,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增补董事及选举董事长的议案,增补田善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并选举其为董事长。

(二)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

2023年,公司召开了1次年度股东大会和4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秉持公正公平的理念,致力于保护全体股东利益,严格遵循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及授权,确保股东大会各项决议得到执行。

(三)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共召开12次会议,审议议案81项,具体如下:

1、2023年3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行政综合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以及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2023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授权事宜的议案》《关于部分控股子公司2023年授信计划及公司为其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部分全资子公司2023年度内部借款额度预算及相关授权事宜的议案》《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增补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增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13项议案。

2、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预算及投资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

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发展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14项议案。

3、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2023年度内部借款额度预算及相关授权事宜的议案》等2项议案。

4、2023年7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经理层负责人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非职业经理人)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方案的议案》《关于川仪股份2023年度银行借款计划及相关授权事宜的议案》等3项议案。

5、2023年8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增加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变更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6项议案。

6、2023年10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企业文化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4项议案。

7、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增补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等2项议案。

8、2023年10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实施重庆市仪器仪表“一

链一网一平台”试点示范项目的议案》等2项议案。

9、2023年11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川仪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川仪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川仪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川仪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川仪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川仪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川仪股份<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川仪股份<董事履职评价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川仪股份<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川仪股份<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川仪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川仪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14项议案。

10、2023年11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法治建设实施方案>及台账的议案》《关于公司国家级及重庆市级科改方案及任务台账的议案》《关于公司<对标世界一流企业价值创造行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生产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议案》等9项议案。

11、2023年12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川仪股份<董事会提案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川仪股份<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川仪股份<董事调研工作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川仪股份<董事会对经理层授权决策事项清单>的议案》《关于修订川仪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制定川仪股份<内部信息传递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川仪股份<社会责任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川仪股份<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川仪股份<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川仪股份<技术管

理制度>的议案》等10项议案。

12、2023年12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川仪股份<董事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选举川仪股份董事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等2项议案。

(四)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勤勉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把关献策。2023年,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共召开会议3次(审议议案7项),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会议6次(审议议案15项),提名委员会共召开会议2次(审议议案2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会议3次(审议议案6项),内容涉及公司年度预算及投资计划、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报告及摘要、增补董事、董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等。2023年末,公司董事会新设科技创新委员会。

(五)董事会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诚信的原则,积极出席相关会议,2023年,公司独立董事均出席了公司召开的12次董事会,对历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未提出异议,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或独立意见的事项均按要求审慎发表了相关意见。保持与内外部审计机构、公司管理层的工作沟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了专业特长和独立作用。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及时召开专门会议,就审议事项发表审查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董事履职评价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及薪酬管理办法》《董事履职评价实施细则》,结合全体董事2023年度履职行为操守和履职贡献,公司董事会对全体董事的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三、2024年重点工作计划

2024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之年,公司董事会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二

十大精神,紧扣“高质量”发展主线,聚焦规范运作、体系建设、改革发展、做强主业、价值传递等重点任务,持续提升公司经营质效和市场认可度。一是坚持规范运作,不断提高公司科学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根据新《公司法》以及独立董事、股东回报等最新监管要求,不断优化治理机制、完善治理制度。保持三会规范运行,有序开展董事会换届,充实行业、法律、财务等领域专家,保持董事会成员结构多元化。制定董事年度调研计划,常态化开展董事调研,加强战略研究及决策落地跟踪督办。

二是加强体系建设,持续夯实公司健康发展基础。持续完善风险、内控、合规、法律管理体系,推进“四位一体”协同运转,加强制度宣贯、执行监督、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公司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保障公司高质量发展。构建ESG管理体系,系统开展ESG实践,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是深化改革工作,全面激发高质量发展动能。系统谋划改革攻坚行动,按照“止损、瘦身、提质、增效”目标任务,继续做强主业、做精专业,推动公司更加轻装上阵、行稳致远。统筹推进发展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对标世界一流企业价值创造行动、高质量发展行动等,督促管理层深入实施“十大行动”,加快构建五大集群,着力提高质量效益。

四是聚焦做强主业,持续提升经营质量。坚持集中优势发展主业,加大主业投资力度,不断增强核心业务盈利能力。积极培育新质生产力,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加强产学研合作、激发创新活力,不断催生新的增长动能。纵深实施“数智川仪”工程,扩展智能生产线、数字化车间、创新示范智能工厂建设成果,优化产业布局,持续推进产品产能和品质提升。加强国内外市场开拓,强化营销能力建设,加快向产品+解决方案的组合型服务模式转型,不断扩大市场占有率、增强品牌影响力。

五是传递企业价值,不断增强市场认可度。坚持聚焦投资者关切,以规范运作为准绳,持续提升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可读性。不断丰富与投资者交流方式,拓展沟通渠道,提升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理解和认

同,实现经营绩效与市场价值彼此驱动、双向提升。结合资金使用安排和经营发展需要,制定中长期股东回报规划,统筹做好公司发展、业绩增长与股东回报的动态平衡,积极提升投资者回报能力和水平。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27日

议案9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证生产经营的顺利运行,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仪股份”)结合2024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关联人2023年预计金额(含税)2023年实际发生金额(含税)预计与实际发生差异较大的原因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重庆横河川仪有限公司4,800.004,287.04
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500.003,980.17
重庆和纵联交通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1,800.00未实施
北京探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800.0045.79
重庆汇鼎电子电路有限公司5,596.00543.81
重庆安美科技有限公司185.13

重庆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3.05
重庆昆仑仪表有限公司6.46
重庆川仪微电路有限责任公司147.82
重庆川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300.86
重庆耐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47.56
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57.46
重庆金芯麦斯传感器技术有限公司27.27
重庆金芯麦斯安全仪表系统有限公司63.40
重庆四联特种装备材料有限公司110.31
重庆荣凯川仪仪表有限公司210.35
重庆渝凯仪表元件有限公司0.60
重庆四联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巫溪县兼善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兰州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579.33

重庆元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元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0.42
绵阳四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四联微电子有限公司
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四联光电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加拿大四联蓝宝石有限公司
重庆四联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四联新能源有限公司
四联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
重庆长辉节能减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优侍养老产业有限公司
重庆优侍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耐德东京计装仪表有限公司
重庆耐德赛思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6.12
重庆四联爱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平川仪电气有限公司

河南中平川仪电气有限公司
重庆四联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川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4,307.18详见说明1
重庆三峰科技有限公司556.91
重庆新离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31.56
重庆荣昌三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106.48
郑州东兴环保能源有限公司43.78
重庆三峰御临环保发电有限公司43.67
重庆远通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33.19
成都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23.62
渭南产投三峰环保能源有限公司18.13
西昌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16.88
吕梁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15.88

重庆新天地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新天地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15.54
重庆市万州区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10.00
昆明三峰再生能源发电有限公司8.10
重庆市秀山县三峰新能源有限公司6.60
浦江三峰环保能源有限公司6.43
南宁市三峰能源有限公司6.30
诸暨三峰环保能源有限公司5.88
梅州市三峰环保能源有限公司5.40
营山三峰环保能源有限公司5.16
重庆市綦江区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3.58
汕尾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3.55
重庆市涪陵区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3.50
重庆垫江三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3.31
大理三峰再生能源发电有限公司3.02

鞍山市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鞍山市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2.83
库尔勒三峰广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2.80
重庆黔江三峰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2.17
重庆欣天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7
重庆丰盛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1.94
重庆合川三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1.70
阿克苏三峰广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1.46
会东三峰环保能源发电有限公司1.20
六安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0.52
重庆市禾润中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0.44
赤峰市三峰环保能源有限公司0.15
合计17,496.0016,003.88
采购商品、重庆横河川仪有限公司45,000.0045,683.24
重庆川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16,500.0016,096.83

接受劳务

接受劳务重庆金芯麦斯传感器技术有限公司9,500.008,475.66
重庆川仪微电路有限责任公司7,500.006,140.57
重庆昆仑仪表有限公司6,500.006,768.45
重庆荣凯川仪仪表有限公司6,000.005,408.73
重庆渝凯仪表元件有限公司26.15
重庆安美科技有限公司4,500.003,141.81
重庆汇鼎电子电路有限公司3,000.002,871.97
重庆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4,285.00974.61
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7.65
重庆四联特种装备材料有限公司191.91
重庆耐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16.30
重庆耐德东京计装仪表有限公司
重庆利龙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5.31

重庆川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川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3.00
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
绵阳四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四联微电子有限公司
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75
重庆四联光电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加拿大四联蓝宝石有限公司
兰州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元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四联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和纵联交通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四联新能源有限公司
四联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
重庆长辉节能减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巫溪县兼善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重庆优侍养老产业有限公司

重庆优侍养老产业有限公司
重庆优侍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耐德赛思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四联爱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平川仪电气有限公司
重庆四联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17.02详见说明1
重庆市北碚区固体废弃物运输有限公司3.48
合计102,785.0095,977.44
出租资产(含使用权)重庆横河川仪有限公司100.001,468.75
重庆四联特种装备材料有限公司500.0099.89
重庆川仪微电路有限责任公司88.98
重庆昆仑仪表有限公司130.91
重庆荣凯川仪仪表有限公司10.00
重庆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川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川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2.32
重庆四联微电子有限公司
合计600.001,800.85
承租资产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600.00521.36
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029.38
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0
重庆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14.24
合计640.00564.98
金融服务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利息收入存款和贷款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基准利率及浮动区间执行1,238.47
贷款利息支出
存款余额68,669.46
综合授信总额(包括贷款、保函、信用证、票据等授信)32,000.0022,000.00
小计91,907.93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存款和贷款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486.63
贷款利息支出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余额的基准利率及浮动区间执行409.07
综合授信总额(包括贷款、保函、信用证、票据等授信)20,000.00
小计895.70
合计173,521.00207,150.78

说明:

1、2023年9月1日,公司披露《川仪股份关于股东权益发生变动的提示性公告》,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持有的重庆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80%股权无偿划转给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次划转完成后,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通过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家公司间接持有公司48.60%股份,将导致重庆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企业成为公司关联方,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事项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梳理了与重庆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企业2023年实际发生的交易及2024年预计发生的交易金额,并在本议案中相应列示。

2、2021年8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增加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重庆横河川仪有限公司承租公司房屋的租金进行上调,租期延长至2025年11月30日,增加预计金额共计5,000万元,包含2021年、2022年的上调租金以及2023年至2025年的租金预计,3年后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则重新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3、2021年9月15日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签订市场开拓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重庆横河川仪有限公司(简称“横河川仪”)签订《市场开拓服务协议》,由公司为横

河川仪提供EJA变送器产品的市场宣传、推广服务,EJA产品参加公司展销会、交流会等的费用由横河川仪承担,横河川仪将按公司(含下属单位)采购EJA变送器产品交易总额(不含税)的3%至8%结算和支付市场开拓服务费。此次协议的有效期自2021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3年后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则重新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4、上述列表中未纳入上年预计或超过上年预计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

5、关于金融服务类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对存款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支出、存款余额的交易原则进行了约定,预计金额合计不包含上述三项内容的具体额度。

6、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三)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关联人2024年预计金额(含税)占同类业务的比例(%)2023年实际发生金额(含税)占同类业务的比例(%)2024 年预计金额与2023年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企业9,000.0045.687,593.7547.44根据市场信息,该项业务同比预计增加
其中: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2,100.0010.6557.460.36

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5,000.0025.374,307.1826.91
重庆横河川仪有限公司5,500.0027.904,287.0426.79
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00.0020.293,980.1724.87
北京探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000.005.0745.790.29
重庆金芯麦斯传感器技术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企业200.001.0190.670.57
重庆昆仑仪表有限公司10.000.056.460.04
合计19,710.00100.0016,003.88100.00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企业42,000.0036.1434,902.4436.37根据市场信息,该项业务同比预计增加
其中:重庆川仪微电路有限责任公司8,000.006.886,140.576.40
重庆川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20,000.0017.2116,096.8316.77
重庆安美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企业6,000.005.166,013.786.26

重庆荣凯川仪仪表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企业

重庆荣凯川仪仪表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企业8,000.006.885,434.885.66
重庆横河川仪有限公司55,000.0047.3345,683.2447.60
重庆金芯麦斯传感器技术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企业10,000.008.618,475.668.83
重庆昆仑仪表有限公司9,000.007.756,768.457.05
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000.17147.650.15
合计116,200.00100.0095,977.44100.00
出租资产(含使用权)重庆横河川仪有限公司2,500.0083.331,468.7581.55
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企业300.0010.00201.1911.18
重庆昆仑仪表有限公司200.006.67130.917.27
合计3,000.00100.001,800.85100.00
承租资产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企业600.0094.49535.6094.80
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5.005.5129.385.20

合计

合计635.00100.00564.98100.00
金融服务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利息收入存款和贷款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基准利率及浮动区间执行1,238.471.35
贷款利息支出
存款余额68,669.4674.71
综合授信总额(包括贷款、保函、信用证、票据等授信)32,000.00100.0022,000.0023.94
小计32,000.00100.0091,907.93100.00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利息收入存款和贷款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基准利率及浮动区间执行486.6354.33
贷款利息支出
存款余额409.0745.67

说明:

1、已履行审议程序拟发生于2024年的日常关联交易不再纳入本次预计。

2、关于金融服务类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对存款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支出、存款余额的交易原则进行了约定,预计金额合计不包含上述三项内容的具体额度。

3、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综合授信总额(包括贷款、保函、信用证、票据等授信)
小计895.70100
合计142,476.00207,150.78不适用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关联关系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田善斌9150000020280092XU
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胡际权91500000MA5U7AQ39J
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丁堂文91500104202981978N
重庆横河川仪有限公司公司的联营企业吴正国9150000062191063XH

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重要股东李建林91360600759986995D
重庆金芯麦斯传感器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的联营企业毕监勃91500000MA60Q5H1XN
北京探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联营企业明跃91110105MA02AQ776G
重庆昆仑仪表有限公司公司的联营企业龚征明915001017717601205
重庆川仪微电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赵光剑91500109903245113D
重庆川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吴常红91500109759294104P
重庆安美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陈建设915001097474776168
重庆汇鼎电子电路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的控股子公司邓刚91500109790747888G
重庆荣凯川仪仪表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王德伟91500109750072513H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有重大影响的公司林军91500000202869177Y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有重大影响的公司谢文辉91500000676129728J
重庆和纵联交通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巩呐91500109MA5ULNM6X5
重庆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马春峰915001096761430879
重庆耐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何林峰91500000203043465F

重庆金芯麦斯安全仪表系统有限公司

重庆金芯麦斯安全仪表系统有限公司公司的联营企业的控股子公司毕监勃91500000MAABQBYU9X
重庆四联特种装备材料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肖光强915001095880083870
重庆渝凯仪表元件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的控股子公司王德伟915001086219066491
重庆四联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周圣君915001170577746991
巫溪县兼善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杨军91500238MA5UA4TK7G
兰州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巩呐916201000531143351
重庆元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余长江915001093556387404
绵阳四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赵光剑915107003093310350
重庆四联微电子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李毅东91500000683944122D
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左如男91500109056480365T
重庆四联光电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李瑞华915002325880468855
加拿大四联蓝宝石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李瑞华
重庆四联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刘建军91500109MA5U7KCB29
重庆四联新能源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杨军915000003277978830

四联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

四联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马栋博91320100MA1MP5G00M
重庆长辉节能减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贺世富915000006761133718
重庆优侍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罗明亮91500109MA5U608K0K
重庆优侍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的控股子公司陈学军91500000MA602R0N08
重庆耐德东京计装仪表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的控股子公司曾勇91500000691239175U
重庆耐德赛思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的控股子公司何林峰91500000691247562H
重庆四联爱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廖克难91500107MA5UAFHB7J
河南中平川仪电气有限公司公司的联营企业闫小关9141040056511702X4
重庆四联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贺世富9150000058284101XG
重庆川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任强91500109203232303T
重庆三峰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周兴卫91500104663595607M
重庆新离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周兴卫91500153MA61QHNU97
重庆荣昌三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江河91500153MA61QHNU97
郑州东兴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冉军91410122MA3X4W6189

重庆三峰御临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重庆三峰御临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戴勇进91500112MA5U5XRC01
重庆远通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谭松柏915001072028390075
成都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张宝珍91510100674315818L
渭南产投三峰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高平91610521MA6YB5LQ9C
西昌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白德军91513401MA62H9TP6H
吕梁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胡正定91141100MA0L4LBA71
重庆新天地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陈建9150011232038121X0
重庆市万州区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吴崇禄915001015590249783
昆明三峰再生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严冲明91534001555125392A
重庆市秀山县三峰新能源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胡凯91500241MA608N338X
浦江三峰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胡正定91330726MA2DE7FU9T
南宁市三峰能源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李志红91450100077141338P
诸暨三峰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李可庆91330681MA2D6FB49P
梅州市三峰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王刚91441400303862556A

营山三峰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营山三峰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孙勇91511322MA68R3C07Y
重庆市綦江区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刘代华91500222MA5U4TYJ6D
汕尾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王硕91441521581400554A
重庆市涪陵区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徐云清91500102091209941G
重庆垫江三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刘刚91500231MA61ARTNXD
大理三峰再生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王维训91532900566218949W
鞍山市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李海东912103003996795872
库尔勒三峰广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李自明91652801MA7759D783
重庆黔江三峰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吕天星91500114MA5U6MB65M
重庆欣天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许凡91500000MA5U765H98
重庆丰盛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龚成91500000693914162C
重庆合川三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冯进91500117MA60X6PW52
阿克苏三峰广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李冬91652901MA777XK52M
会东三峰环保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刘德君91513426MA64U5TP8L

二、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三、定价原则及定价依据

公司2024年度预计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是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所发生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接受担保及资金、出租资产、承租资产等关联交易。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均在平等自愿、公平公允的原则下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为:以市场化为原则,确定交易价格;若交易的产品或劳务没有明确的市场价格时,由交易双方根据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协商定价。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等市场原则,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六安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陈伟9134150058720524XM
重庆市禾润中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顾伟文91500115MA608UG80E
赤峰市三峰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甘栋平91150402MA0N34WL04
重庆利龙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张本焱91500105203000780U
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尹向东91500000202876844C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何谦91500000202824753F
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杨武成91500000202801914L
重庆市北碚区固体废弃物运输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戴联鑫91500109784206284M

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有助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执行。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一般商业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以市场公允价为原则,参照市场交易价格或实际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与公司其他客户定价政策一致,是完全的市场行为,没有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或收入、利润来源不完全依赖该类关联交易。上述交易不对公司资产及损益情况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披露的《川仪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和《川仪股份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

现将本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7日

议案10关于申请公司2024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授

权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做好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银行授信工作,公司拟向各家金融机构申请2024年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通过的银行综合授信计划及实际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银行名称申请 额度年末实际余额(单位:万元)备注
银行贷款非借款类授信小计
保函商票保贴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80,00010,00028,245038,245
2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50,00014,0000014,000
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50,00001672,0282,195
4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50,0000000暂未合作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40,0000011,96811,968
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40,00002,23602,236
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30,0009,800595010,395
8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30,0000000暂未使用
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30,0000000暂未使用
10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20,0000000暂未获批
11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10,00000292292
12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10,0000000暂未获批
1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10,0000000暂未获批
14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10,0000000暂未合作
15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10,0000000暂未合作
1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10,0000000暂未使用
1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10,0000000暂未使用
18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10,0000000暂未合作

二、本年度综合授信计划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银行名称申请额度备注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80,000信用
2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50,000信用
3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50,000信用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50,000信用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40,000信用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40,000信用
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30,000信用
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30,000信用
9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30,000信用
1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30,000信用
1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25,000信用
1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20,000信用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金渝支行15,000信用
1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10,000信用,该额度将包含在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中进行审议
合计500,000

三、本年度银行授信主要用途说明

1.以上综合授信为敞口授信,不含全资、控股子公司授信,只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流动资金贷款、项目

1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10,0000000暂未使用
20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10,0000000暂未合作
合计520,00033,80031,24314,28879,331

贷款、保函、信用证、承兑汇票、商票保贴、资金业务保证金额度、贸易融资、远期结售汇等,具体授信品种以相关合同为准。

2.鉴于公司在实际取得融资时,需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比价,择优选择合作银行,因此需要更多的合作银行对公司提供产品支持;同时由于各家银行授信到期时间不一,有银行授信到期后不能及时取得银行授信批复从而影响公司业务开展的风险;因此,基于上述原因,为确保公司能够顺利取得银行融资,公司拟向前述金融机构提出合计500,000万元的授信申请(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

四、关于授权事项的说明

为简化工作流程,及时取得银行授信,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不超过500,000万元的额度内代表公司签署授信合同/协议,授权期限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五、提请审议事项

同意公司申请不超过500,000万元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代表公司签署授信合同/协议,授权期限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银行综合授信额度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银行名称申请 额度备注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80,000信用
2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50,000信用
3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50,000信用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50,000信用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40,000信用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40,000信用
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30,000信用
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30,000信用
9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30,000信用
1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30,000信用
1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25,000信用
1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20,000信用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金渝支行15,000信用
1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10,000信用
合计500,000

注:

1、以上综合授信为敞口授信,不含全资、控股子公司授信,只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保函、信用证、承兑汇票、商票保贴、资金业务保证金额度、贸易融资、远期结售汇等,具体授信品种以相关合同为准。

2、公司在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信额度已包含在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中进行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披露的《川仪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现将本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7日

议案11关于部分全资子公司授信计划及公司为其授信额度

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了做好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仪股份”)子公司年度银行授信及担保工作,公司拟对部分控股子公司2024年授信计划及公司提供授信担保情况进行预计。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背景

为满足投标、执行合同及生产经营需求,川仪股份部分下属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开立银行保函、信用证、远期结售汇、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其中重庆四联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川仪股份为其银行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其余子公司的银行授信以其自身信用做担保。

二、上年度子公司预计担保和预计授信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申请单位银行计划申请授信额度方式公司已签订担保合同
重庆四联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22,000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2,000
中国银行重庆北碚支行2,0000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65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金额65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金额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3,000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3,0003,000

小计

小计34,55029,604
申请单位银行计划申请授信额度方式年末实 际余额
重庆川仪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800信用32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500信用0
重庆川仪调节阀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500信用79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500信用0
重庆四联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500信用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500信用0
重庆川仪十七厂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100信用7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100信用0
小计3,500信用475
合计38,050信用30,079

备注:上述综合授信仅用于保函、信用证等非借款类事项,董事会授权金额按1美元对人民币7.0元折算,截至2023年12月29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

7.0827元。

三、2024年度主要子公司授信及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申请单位持股 比例银行授信类型授信备注
额度
重庆四联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100%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综合授信22,000公司提供连带

中国银行重庆北

碚支行

中国银行重庆北碚支行综合授信2,000责任保证担保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综合授信3,00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综合授信3,000
小计30,000

注:1.上表中的“综合授信”为敞口授信,授信品种包括非融资性保函、信用证、远期结售汇等类型;2.重庆四联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在重庆银行的授信额度已包含在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中进行审议。

申请单位持股比例银行授信类型授信 额度备注
重庆川仪分析仪器有限公司10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综合授信1,500信用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综合授信500信用
重庆川仪调节阀有限公司10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综合授信800信用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综合授信500信用
重庆四联测控技术有限公司10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综合授信500信用
重庆川仪十七厂有限公司10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综合授信500信用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综合授信100信用
小计4,400

注:上表中的“综合授信”为敞口授信,授信品种包括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类型。

四、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重庆四联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88247A成立时间:1988年1月6日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23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冯锦云注册资本:13850万元主营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川仪股份持股比例:100%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
(经审计)(经审计)
资产总额55,21157,026
负债总额10,05912,014
净资产45,15145,012
资产负债率18%21%
财务指标2022年 (经审计)2023年 (经审计)
营业收入11,60512,272
净利润876514

五、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上述申请担保总额仅为公司拟提供的担保额度,上述担保尚需银行或相关机构审核同意,签约金额和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六、价值分析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

七、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履约风险:被担保方授信主要用于合同项下的信用证、非融资性保函和远期结售汇业务,若不能按时履约,公司有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应对措施:被担保方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公司将敦促其加强客户信用评审和合同评审,防范合同风险;公司资产财务部对其信用证、保函及远期结售汇业务加强台账管理,敦促其及时履约,一旦发现存在可能违约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因素,将及时报告公司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八、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4月22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45,474.21万元人民币(不含本次会议提交议案担保额度),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1.50%,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含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的金额34,618.12万元,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8.75%,未有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未有逾期担保。

上述担保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

本次会议提交审议的担保额度为30,000万元,其中25,000万元为上一年担保期限到期后的续担保。

九、提请审议事项

同意子公司重庆四联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重庆川仪分析仪器有限公司、重庆川仪调节阀有限公司、重庆四联测控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川仪十七厂有限公司合计34,400万元的银行综合授信(明细详见后表,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并同意公司为重庆四联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担保时间和金额以担保合同为准。本次审议的授信及对外担保事项决议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授信及担保计划如下:

单元:万元

申请单位银行授信类型授信额度备注

重庆四联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重庆四联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综合授信22,000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中国银行重庆北碚支行综合授信2,000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综合授信3,00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综合授信3,000
小计30,000
申请单位银行授信类型授信额度备注
重庆川仪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综合授信1,500信用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综合授信500信用
重庆川仪调节阀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综合授信800信用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综合授信500信用
重庆四联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综合授信500信用
重庆川仪十七厂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综合授信500信用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综合授信100信用
小计4,400
合计34,400

注:

1.上表中的“综合授信”为敞口授信,授信品种包括非融资性保函、信用证、远期结售汇等类型;

2.重庆四联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在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信额度已包含在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中进行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披露的《川仪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和《川仪股份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现将本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7日

议案12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2023年,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及全体成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等要求,扎实履行监督职责,积极推进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推动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主要对公司监事会日常工作情况、2023年度有关事项的意见、2023年自身建设和2024年度工作计划进行阐述和分析。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披露的《川仪股份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和《川仪股份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附件:《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现将本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7日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3年,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监督职能,积极有效开展工作,重点对公司依法运作、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定期报告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有效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现将2023年度监事会的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日常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共召开了7次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及时做出决议并认真加以监督。

1.2023年3月17日,以现场加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以及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2023年4月27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5项议案。

3.2023年4月28日,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4.2023年8月29日,以现场加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等2项议案。

5.2023年10月30日,以现场加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6.2023年11月22日,以现场加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川仪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2项议案。

7.2023年12月14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川仪股份<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和义务, 监事会会议通知、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度有关事项的意见

报告期内,监事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财务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监督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对报告期内公司有关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公司监事会通过出席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日常监督等方式,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和决议事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监督。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和决议等程序合法合规,董事会切实执行了股东大会各项决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均能勤勉尽责,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公司财务情况

监事会认真审核了公司的会计报表及财务报告,并结合日常了解的经营管理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财务管理、财务成果进行了监督。

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运作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财务报告的编制、审核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监事会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以及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情况进行了监督。

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全部结项,并将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行业特性和经营运作的实际情况,对公司内控体系建设及评价工作进行了监督。

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对经营管理活动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未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情形。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公司定期报告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定期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定期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未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监事会对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

监事会认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三、监事会2023年自身建设及2024年度工作计划

2023年公司监事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高质量发展目标,持续推动公司

法人治理规范运作水平的提升,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一是围绕日常监督,做实做细决策监督和财务监督,持续发挥风险预警作用,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二是加强监督检查,深入开展专项监督,推动监督工作与生产经营有效融合,完善监督检查成果运用工作闭环,全面提升监督质效。三是围绕深化改革,全力推动监督全覆盖,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风险领域实现监督无死角,持续强化监督服务效能。四是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执业水平。2024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攻坚之年,监事会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职责,为公司持续规范运作和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一是谨从法律法规,合规履行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定期组织召开监事会会议,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时掌握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和各项决策程序的合法性,更好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日常监督,加强与内、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开展各种专项审核、检查和监督评价活动,进一步提高监督实效。三是深化协同监督,提升监督效能,加强各监督主体统筹协作和业务沟通协调,整合监督资源,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四是夯实专业能力,加强自身建设,持续关注监管动态,及时更新知识体系,突出发挥监督职能,切实保障公司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23日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柴毅)

本人作为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仪股份”)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柴毅,博士,教授,现任重庆大学自动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川仪股份独立董事等职,曾任中冶建工工程师,重庆大学副教授等职。

(二)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经自查,2023年度,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2023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3年,川仪股份共召开5次股东大会、12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董事 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

次数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 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柴毅12118101

2023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会议召开前认真了解会议的各项审议事项,为会议决策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会上,结合个人的专业知识提出建议和意见,在充分了解审议事项的基础上认真行使表决权,未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出异议,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3年,作为川仪股份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参加委员会会议8次,均亲自出席会议,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未对以上各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提出异议,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相关议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董事会决策,发挥了指导和监督的作用,重点就提名董事候选人、重大改革方案、公司数字化转型战略、关联交易预计、利润分配、ESG报告编制及体系搭建等事项与公司充分沟通,作出了独立客观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积极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2023年度不存在履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规定的独董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通讯、现场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等部门及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就年度审计计划、定期报

告、业务状况、财务问题等进行深入探讨和交流。通过参加公司组织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关于审计工作的沟通会、审阅关键审计事项以及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风险点,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3年,本人通过出席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与中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了解中小投资者诉求,听取中小投资者意见建议,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情况

2023年,本人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通过多种途径,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利用参加董事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多次到公司开展现场工作,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对公司发展提出专业性建议,现场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参加考察调研、出席公司业绩说明会、审阅材料、与相关方沟通等。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将相关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及时进行汇报,在每次召开会议前,公司均能及时提供相关会议材料,并对疑问及时给予认真、详实的解答,为独立董事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关于增加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根据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预计及增加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交易双方的关联交易行为在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上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未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审议程序合法、规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聘任以及薪酬管理情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本人认真审阅了相关候选人的任职资格、专业经验等情况,均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认为相关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关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所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实际在公司领取的薪酬一致,薪酬审议及发放符合公司薪酬体系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以及和管理制度不一致的情况。

(四)业绩预告情况

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快报,于2023年7月18日披露2023年半年度业绩快报,于2023年9月27日披露2023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本人认为公司实际经营业绩情况与相关业绩快报披露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

(五)聘任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3年度公司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经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本人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其投资者保护能力、项目组成员诚信记录和独立性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正当、充分,公司董事会关于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39,500万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已回购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4.5万股和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0.5万股,剩余39,495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36,970,000.00元,结余未分配利润1,401,914,879.81元结转到以后年度。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现金分配比例充分考虑了2022年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自身资金需求等多方面因素,且兼顾公司经营与股东利益。董事会关于该议案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股东未发生违反承诺情况。

(八)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内幕交易防控等方面的相关工作。2023年,公司共发布4次定期报告、72次临时公告,没有出现因信息披露内容遗漏或其它原因受到交易所通报批评的情况,有效做到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九)定期报告披露及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业务发展及管理需要,稳步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及管控体系优化,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自我评价,形成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

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作为川仪股份的独立董事,坚守客观、公正、独立的立场,积极投入到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之中,忠诚而勤勉地履行职责,为公司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在参与公司各项重大决策的过程中,我积极发表独立意见,不断推动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努力捍卫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的稳健、高质量发展。

2024年,本人将加强与公司其他董事及管理层的沟通交流,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提供更加多元化的见解与建议,同时本人将积极致力于推动公司深化改革、转型升级,为公司的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与保障。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柴毅2024年5月27日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王定祥)

本人作为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仪股份”)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王定祥,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财政金融系主任、党支部书记,川仪股份独立董事等职,曾任西南大学普惠金融与农业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等职。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2023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自2023年9月4日施行,过渡期一年),新增“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不得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要求。本人自2022年1月起担任了川仪股份间接控股股东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董事。为满足独立性要求,本人在办法过渡期内立即进行了整改,于2023年10月17日提出辞职,但根据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章程规定需批准后生效,最终于2024年3月6日获得该公司股东会的批准。经川仪股份董事会核查,截止目前上述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因素已经消除。

二、2023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3年,川仪股份共召开5次股东大会、12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董事 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 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王定祥12117103

2023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会议召开前认真了解会议的各项审议事项,对各项议案存在的疑点和问题进行了会前沟通和交流,为会议决策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会上,结合个人的专业知识提出建议和意见,在充分了解审议事项的基础上认真行使表决权,未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出异议,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3年,作为川仪股份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参加委员会会议9次,均亲自出席会议,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未对以上各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提出异议,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相关议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董事会决策,发挥了指导和监督的作用,重点就董事履职评价结果、高管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公司银行授信、子公司内部借款、分子公司经营及发展状况、关联交易预计、修订公司章程等事项与公司充分沟通,作出了独立客观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积极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2023年度不存在履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规定的独董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通讯、现场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等部门及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就年度审计计划、定期报告、业务状况、财务问题等进行深入探讨和交流。通过参加公司组织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关于审计工作的沟通会、审阅关键审计事项以及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的诸如应收账款、存货、关联交易等风险点,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3年,本人通过出席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投资者进行当面沟通,了解中小投资者诉求,听取中小投资者意见建议,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情况

2023年,本人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通过多种途径,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利用参加董事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多次到公司开展现场工作,2023年8月还赴上海调研川仪股份在上海的研发及营销基地,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发展与创新情况,对公司创新、拓展市场、可持续发展提出专业性建议,现场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参加考察调研、审阅材料、与相关方沟通等。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将相关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及时进行汇报,在每次召开会议前,公司均能及时提供相关会议材料,并对疑问及时给予认真、详实的解答,为独立董事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关于增加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根据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预计及增加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交易双方的关联交易行为在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上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未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审议程序合法、规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未发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聘任以及薪酬管理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本人认真审阅了相关候选人的任职资格、专业经验等情况,均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认为相关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关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所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实际在公司领取的薪酬一致,薪酬审议及发放符合公司薪酬体系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以及和管理制度不一致的情况。

(四)业绩预告情况

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快报,于2023年7月18日披露2023年半年度业绩快报,于2023年9月27日披露2023年

前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本人认为公司实际经营业绩情况与相关业绩快报披露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

(五)聘任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3年度公司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经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本人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其投资者保护能力、项目组成员诚信记录和独立性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正当、充分,公司董事会关于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39,500万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已回购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4.5万股和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0.5万股,剩余39,495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36,970,000.00元,结余未分配利润1,401,914,879.81元结转到以后年度。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现金分配比例充分考虑了2022年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自身资金需求等多方面因素,且兼顾公司经营与股东利益。董事会关于该议案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股东未发生违反承诺情况。

(八)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内幕交易防控等方面

的相关工作。2023年,公司共发布4次定期报告、72次临时公告,没有出现因信息披露内容遗漏或其它原因受到交易所通报批评的情况,有效做到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九)定期报告披露及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业务发展及管理需要,稳步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及管控体系优化,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自我评价,形成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作为川仪股份的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针对重点关注事项客观、公正、独立地发表独立见解,并进行充分的调研与沟通,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秉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利用好自身专业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好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本人将积极致力于推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高效决策,助力公司高质量发展。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定祥2024年5月27日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胡永平)

本人作为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仪股份”)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胡永平,博士,教授,注册会计师,现任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川仪股份独立董事等职。曾任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财务管理系副主任、副教授等职。

(二)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经自查,2023年度,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2023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3年,川仪股份共召开5次股东大会、12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董事 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委托出缺席 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加次数

加次数席次数
胡永平12125003

2023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会议召开前认真了解会议的各项审议事项,为会议决策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会上,结合个人的专业知识提出建议和意见,在充分了解审议事项的基础上认真行使表决权,未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出异议,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3年,作为川仪股份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参加委员会会议9次,均亲自出席会议,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未对以上各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提出异议,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相关议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董事会决策,发挥了指导和监督的作用,重点就公司2022年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及2023年工作计划、会计政策变更、关联交易预计、利润分配等事项与公司充分沟通,作出了独立客观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积极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2023年度不存在履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规定的独董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通过通讯、现场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等部门及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就年度审计计划、定期报告、业务状况、财务问题等进行深入探讨和交流。本人参加了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审工作,同时通过参加公司组织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关于审计工作的沟通会、审阅关键审计事项以及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风险点,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3年,本人通过出席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与中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了解中小投资者诉求,听取中小投资者意见建议,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情况

2023年,本人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通过多种途径,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利用参加董事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多次到公司开展现场工作,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对公司发展提出专业性建议,现场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参加考察调研、出席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审会议、出席公司业绩说明会、审阅材料、与相关方沟通等。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将相关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及时进行汇报,在每次召开会议前,公司均能及时提供相关会议材料,并对疑问及时给予认真、详实的解答,为独立董事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关于增加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根据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预计及增加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交易双方的关联交易行为在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上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未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审议程序合法、规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未发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聘任以及薪酬管理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本人认真审阅了相关候选人的任职资格、专业经验等情况,均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认为相关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关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所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实际在公司领取的薪酬一致,薪酬审议及发放符合公司薪酬体系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以及和管理制度不一致的情况。

(四)业绩预告情况

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快报,于2023年7月18日披露2023年半年度业绩快报,于2023年9月27日披露2023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本人认为公司实际经营业绩情况与相关业绩快报披露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

(五)聘任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3年度公司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经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本人认为中审众环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其投资者保护能力、项目组成员诚信记录和独立性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正当、充分,公司董事会关于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39,500万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已回购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4.5万股和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0.5万股,剩余39,495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36,970,000.00元,结余未分配利润1,401,914,879.81元结转到以后年度。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现金分配比例充分考虑了2022年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自身资金需求等多方面因素,且兼顾公司经营与股东利益。董事会关于该议案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股东未发生违反承诺情况。

(八)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内幕交易防控等方面的相关工作。2023年,公司共发布4次定期报告、72次临时公告,没有出现因信息披露内容遗漏或其它原因受到交易所通报批评的情况,有效做到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九)定期报告披露及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财务数据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业务发展及管理需要,稳步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及管控体系优化,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自我评价,形成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作为川仪股份的独立董事,忠诚勤勉地履行职责,针对重点关注事项客观、公正、独立地发表独立见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给公司提供决策参考,为公司稳健、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2024年,本人将密切关注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加强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监督,推动公司不断提升内部控制质量,防范重大风险。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胡永平2024年5月27日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柴蓉)

本人作为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仪股份”)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柴蓉,博士,教授,现任重庆邮电大学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教授,川仪股份独立董事等职,曾任重庆邮电大学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副教授等职。

二、2023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3年,川仪股份共召开5次股东大会、12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董事 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 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柴蓉

柴蓉121210003

2023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会议召开前认真了解会议的各项审议事项,为会议决策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会上,结合个人的专业知识提出建议和意见,在充分了解审议事项的基础上认真行使表决权,未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出异议,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3年,作为川仪股份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参加委员会会议5次,均亲自出席会议,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未对以上各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提出异议,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相关议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董事会决策,发挥了指导和监督的作用,重点就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履职评价结果、高管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关联交易预计、利润分配、ESG报告编制及体系搭建等事项与公司充分沟通,作出了独立客观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积极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2023年度不存在履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规定的独董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通讯、现场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等部门及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就年度审计计划、定期报告、业务状况、财务问题等进行深入探讨和交流。通过参加公司组织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关于审计工作的沟通会、审阅关键审计事项以及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风险点,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3年,本人通过出席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与中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了解中小投资者诉求,听取中小投资者意见建议,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情况

2023年,本人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通过多种途径,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利用参加董事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多次到公司开展现场工作,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对公司发展提出专业性建议,现场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参加考察调研、出席公司业绩说明会、审阅材料、与相关方沟通等。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将相关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及时进行汇报,在每次召开会议前,公司均能及时提供相关会议材料,并对疑问及时给予认真、详实的解答,为独立董事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关于增加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根据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预计及增加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交易双方的关联交易行为在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上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未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审议程序合法、规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未发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聘任以及薪酬管理情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本人认真审阅了相关候选人的任职资格、专业经验等情况,均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认为相关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关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所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实际在公司领取的薪酬一致,薪酬审议及发放符合公司薪酬体系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以及和管理制度不一致的情况。

(四)业绩预告情况

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快报,于2023年7月18日披露2023年半年度业绩快报,于2023年9月27日披露2023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本人认为公司实际经营业绩情况与相关业绩快报披露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

(五)聘任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3年度公司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经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本人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其投资者保护能力、项目组成员诚信记录和独立性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正当、充分,公司董事会关于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39,500万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已回购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4.5万股和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0.5万股,剩余39,495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36,970,000.00元,结余未分配利润1,401,914,879.81元结转到以后年度。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现金分配比例充分考虑了2022年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自身资金需求等多方面因素,且兼顾公司经营与股东利益。董事会关于该议案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股东未发生违反承诺情况。

(八)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内幕交易防控等方面的相关工作。2023年,公司共发布4次定期报告、72次临时公告,没有出现因信息披露内容遗漏或其它原因受到交易所通报批评的情况,有效做到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九)定期报告披露及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业务发展及管理需要,稳步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及管控体系优化,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自我评价,形成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

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作为川仪股份独立董事,始终恪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全身心投入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为公司的发展建言献策。在参与公司各项重大决策时,积极发表独立意见,努力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高质量发展。2024年,本人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更具前瞻性和专业性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治理水平不断提高。同时,我将更多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合规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为公司的健康发展贡献更多力量。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柴蓉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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