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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双马:《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序号《公司章程》(现行)《公司章程》(拟修订)
1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2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3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在公司有可分配利润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均应进行利润分配(其中至少应包括一次现金形式的分配)。公司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在中期进行现金分红;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以下内容,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一)在公司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的情况下(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公司原则上该年度应进行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可以在中期进行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不得损害公司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公司利润分配条件及比例为: 1、在公司有可分配利润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应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但应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10%; 2、若公司净利润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情况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 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或现金分红低于该次利润分配的20%或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10%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批准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 公司每三年制定一次未来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八) 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符合以下情形的,公司原则上该年度应进行利润分配: 1、在公司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的情况下(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公司原则上该年度应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进行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且该年度的现金分红(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应不少于该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0%。 2、若公司净利润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情况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0%。 (三)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报告期内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4、董事会认为存在其他会影响公司战略规划或经营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在公司当年不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但具有累计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利润分配。如每年均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0%。 (五)公司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涉及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现金分红低于该次利润分配的20%或少于该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0%的,应当披露未分红的原因、现金分红占比低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等。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由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调整政策的议案需经监事会、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调整政策的议案需经监事会、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在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通过电话、邮件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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