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专项审核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李闯先生、田飚鹏先生和贾萍女士的独立性进行审核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具体为:
1.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2.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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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5.公司独立董事不属于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公司独立董事不属于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公司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内不曾具有上述第一至六项所列举情形;
8.公司独立董事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