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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蜻蜓: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管理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和各下属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公平披露信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现有股东或潜在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董事会进行决策及公司上市后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收集公司重大信息,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董事会报告,并负责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以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沟通和联络。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员

第四条 根据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及信息报告联络人(含义见本制度第五条);

(3) 公司向下属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

(4) 重大信息的其他知情人员。

信息报告义务人有义务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其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获悉重大信息或从事本制度所规定的相关交易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以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是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第一责任人”)。同时,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以及下属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信息报告联络人(以下简称“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一责任人和信息报告联络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第一负责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信息报告联络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信息报告联络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信息报告联络人按照本制度及相关业务规范的要求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做好保密工作,一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三章 重大信息涵盖范围

第八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事件;

(五)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第九条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十条 应报告的重大交易

(一) 本制度所述的“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移或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 前项所述交易中,发生第3项、第4项所述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

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存贷款业务;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并应避免发生:

1、向关联人提供担保;

2、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3、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三)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报送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九)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和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案件的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十五条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报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予以报告的情况差异较大的,也应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应及时报告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参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也应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项目和对外投资,以及变更后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的,应及时报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一)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原因,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三)广告传媒传播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

于其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二十二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依法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

在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成年子女;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上市规则》等信息披露管理有关的规定。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章的规定收集重大信息,并在获悉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内及时、全面地将重大信息按照本章的规定报告给董事会秘书。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信息报告义务人获悉重大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24时)。

第二十八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应遵循以下程序:

1. 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部门、分支机构以及下属公司与拟内部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第一责任人审阅确认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董事会秘书;

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并确认。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2. 报告人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内部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报告人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秘书,并书面签收。

3.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将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三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本制度所规定需报告的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四章 责任及处罚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将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信息报告义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2. 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3. 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4. 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5. 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以及下属公司在公司网站、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要经过董事会秘书处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遇公司网站或其它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以及下属公司对外报送涉及重大信息的材料,应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并签署保密协议;如有不能签署保密协议的情形,也需要告知董事会秘书并说明原因。第三十三条 知悉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人员,如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重大信息,公司可以对上述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报告相关政府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作为对信息报告义务人考核的依据,其考核意见作为相关责任人年度考评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及修订。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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