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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兴新材: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上市公司简称恒兴新材
保荐代表人夏静波、田昕证券代码603276.SH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8号),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新材”或“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5.7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2,920.0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2,381.41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0,538.59万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肆仟万元整(?40,000,000.00),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86,538.5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9月20日全部到账,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3]230Z0227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2023年9月25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恒兴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恒兴新材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23年9月25日至2025年12月31日。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本持续督导报告书出具日,国泰君安对恒兴新材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事项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序号事项督导情况
2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与公司管理层的日常沟通持续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对公司定期报告进行事前审阅,核查了公司三会运作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重大投资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关联交易情况等,并于2023年12月17日至19日进行现场检查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各项承诺在正常履行中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督导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行为规范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保荐机构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持续性的关注和核查,并审阅了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有效执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并审阅了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序号事项督导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该等情形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
14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当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不存在该等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序号事项督导情况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不存在该等情形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保荐机构定期取得并审阅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承诺的实施情况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恒兴新材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夏静波田 昕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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