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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3: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22年10月18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根据债权人胡超的申请,裁定受理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东方”或“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22年11月1日指定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担任当代东方公司管理人。2023年1月20日,厦门中院根据当代东方公司的申请,准许当代东方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023年4月24日,厦门中院裁定当代东方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3年7月18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10月31日、2023年4月14日和2023年5月1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2)、《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公司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债务人当代东方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向厦门中院提交《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同时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的出资人组会议对《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虽然出资人组会议审议通过了此调整方案,但债权人会议对《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未能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8月30日、2024年4月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出资人组会议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和《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24-005)。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管理人与债务人、债权人

公告编号:2024-013及意向重整投资人多次磋商,在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调整、优化了《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部分内容。

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星期五)下午14:00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对《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现将本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表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4月26日下午 14:00。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24日15:00-2024年4月26日15:00。

2.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厦门市环岛路3088号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的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玲玲女士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6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32,550,9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5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93,956,4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6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4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8,594,537股,占公司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78%。

二、会议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32,550,9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告编号:2024-0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4月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www.neeq.com.cn)披露的《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告编号2024-010)。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鑫磊、潘磊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委派张鑫磊、潘磊两位律师现场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决议》

(二)《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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