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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红相:2023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本次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包括红相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披露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2%,营业收入合计占披露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7%。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开展,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治理结构、信息披露、与投资者的关系、内部审计、人事政策、企业文化、资金管理、采购管理、存货管理、资产管理、销售管理、生产管理、投融资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子公司的管理、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信息披露、资产管理、供产销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子公司的管理等。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所采用的认定标准取决于该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潜在错报的重要程度。这种重要程度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1)该缺陷是否具备合理可能

性导致企业的内部控制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潜在错报;(2)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它缺陷可能导致的潜在错报金额的大小。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定量和定性标准按照下列指标和原则进行确定。具体如下表所示:

项目类别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财务 报告定性标准(1)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监督无效;(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3)外部审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4)其他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的缺陷。(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程序;(4)对于期末的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虽未达到重大缺陷标准,但影响财务报告达到合理、准确的目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定量标准错报金额大于或等于营业收入的5%营业收入的2%<=错报金额<营业收入的5%错报金额<营业收入的2%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管理现状和发展要求,在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性和定量标准,根据其对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认定为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其中:

定量标准,即涉及金额大小,根据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绝对金额制定;定性标准,即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根据其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确定。

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按照下列指标和原则进行确定。具体如下表所示:

项目类别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非财务报定性标准(1)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2)重要业(1)公司决策程序导致一般性失误;(2)重要业务(1)公司决策程序效率不高;

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3)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偏离预期目标。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3)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偏离预期目标。(2)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3)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偏离预期目标。
定量标准如果某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失金额大于或等于营业收入的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如果某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失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5%,大于或等于营业收入的2%,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某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失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2%,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2023年5月1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8202300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4年4月3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1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公司2017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构成欺诈发行;2020年申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公告发行文件存在重大虚假记载,厦门证监局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513万元罚款,对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部分当事人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5年市场禁入措施。

2024年4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关于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4]262号;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决定》”),根据《纪律处分决定》,公司2017年至2022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公告文件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申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公告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部分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及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上述违法事实发生在2017年至2022年期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纪律处分决定》的内容及相关规定要求,对2017-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暨追溯调整。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2022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将加强相关责任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关键管理岗位的风险控制职责,加强公司管理制度与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执行,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好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杨力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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