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5日(星期五)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红相股份”变更为“*ST 红相”。
2、2024年4月25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0.3.6条的规定,经公司判断符合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申请。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能否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审慎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条,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ST红相”。
二、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0.3.6条“上市公司因出现第10.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
表明公司未出现第10.3.10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任一情形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同时说明是否将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拟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披露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申请”之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为2023年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对照《股票上市规则》进行自查,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的相应情形已经消除,公司符合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申请。
三、其他说明
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能否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的信息请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