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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2022年11月30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相关要求,变更公司有关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出现盈亏性质改变,且未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的原因及变更时间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政部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无其他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其他未变更部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明确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 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出现盈亏性质改变,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母公司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对合并财务报表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元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2022年12月31日
调整前调整金额调整后
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递延所得税负债0.00762,172.04762,172.04
其他综合收益-121,931,863.6715,449.43-121,916,414.24
未分配利润116,303,610.98-777,621.47115,525,989.51
合并利润表项目:
所得税费用164,071,165.61777,621.47164,848,787.08

特此公告。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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