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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英智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 〔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3年1 月1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

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6号规定,对首次执行日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比较报表及累积影响数进行了追溯调整。

对2022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变更前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变更后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影响数
递延所得税资产2,911,144.646,270,459.683,359,315.04
递延所得税负债3,318,160.113,318,160.11
盈余公积23,290,402.7323,295,435.435,032.70
未分配利润179,786,532.89179,818,694.3132,161.42
少数股东权益-145,716.55-141,755.743,960.81
所得税费用5,701,053.445,326,448.90-374,604.54

对2022年12月31日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母公司利润表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变更前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变更后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影响数
递延所得税资产1,868,012.094,610,199.522,742,187.43
递延所得税负债2,691,860.402,691,860.40
盈余公积23,290,402.7323,295,435.435,032.70
未分配利润165,549,624.73165,594,919.0645,294.33
所得税费用4,248,820.763,865,044.12-383,776.64

2、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2023年度,本公司不存在会计估计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特此公告。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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