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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英智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方式;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名册所载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委派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够证明其具有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第二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书没有注明的,视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二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七条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中途打断股东发言。股东也不得打断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报告,要求大会发言。 股东违反前述规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第三十六条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中途打断股东发言。股东也不得打断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报告,要求发言。 股东违反前述规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八)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或其他股东或监事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或要求; (二)由董事会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或其他股东或监事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或要求;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
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关联股东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关联股东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四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或者选举二名(含)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二名(含)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五)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就任。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该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或股东大会决议中确定的时间就任。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则中涉及信息披露以及适用于上市公司的相关条款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除前述修订对照表内容外,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条款中原对应条款序号将一并调整。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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