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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英智能:《监事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第四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口头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公司全体监事书面同意,可豁免前述条款规定的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第六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口头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公司全体监事书面同意,可豁免前述条款规定的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
第七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形式;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说明。第七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会议的召开第九条 会议的召开
上市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即使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监事会,会议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以视频、电话方式参与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结束后24小时内将由其签署的书面表决意见以专人或者专递递送,或者以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有效方式提交至指定的接收人处。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六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第十六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十七条 附则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公司监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第十七条 附则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除前述修订对照表内容外,原《监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条款中原对应条款序号将一并调整。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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