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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源股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和要求,现将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及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创立于2012年2月9日,组织形式为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首席合伙人为梁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大华师事务所合伙人270人,注册会计师147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141人。

大华师事务所2022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33.27亿元,审计业务收入30.73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3.88亿元。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88家,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2022年度本公司同行业(制造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0家。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2023年10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后该议案于2023年11月16日经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公司与大华所签署了《2023年财务报告年度审计业务约定书》和《2023年

财务报告年度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约定书》,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工作安排,大华所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大华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针对未决诉讼事项,大华所出具带有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评估与应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2024年2月末会计师事务所与独立董事进行了一次沟通并得到全部独立董事的书面回复。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

(一)2023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对大华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要求。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大华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4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2023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专项沟通,委员们听取了大华所会计师的年审情况介绍和会计师对2023年年报审计的初步意见,并就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与会计师进行了交流沟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进行审议,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总体评价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核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公司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能够认真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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