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2023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3年10月31日(由立信中联闽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设立)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4)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2205-1
(5)首席合伙人:李金才
(6)2022年末合伙人47人,注册会计师256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25人。
(7)2022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33,448.40万元,审计业务收入27,222.31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3,939.46万元。
(8)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8家,年报审计收费含税总额3,440.00万元,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
(9)本公司同行业审计客户0户。
2、投资者保护能力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有关规定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6,000万元,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不存在承担民事责任情况。
3、诚信记录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0年至今)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8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0次。2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2020年至今)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13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0次。
二、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2023年年报工作要求,立信中联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报告。
经审计,立信中联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立信中联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立信中联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有效的提升了工作的准确性。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情况及评价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审计委员会对立信中联事务所的基本情况、业务能力、诚信状况、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核查,认为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续聘立信中联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进行初审后沟通,对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审计基本情况、初步确定的关键审计事项、总体审计结论、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问题、重要时间节点、年报审计要点、人员安排
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中联事务所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工作中亦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特此报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4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