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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新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开展远期结售汇的目的

随着公司外销业务的持续增长,公司外汇收支规模持续增长,为了锁定成本,减少部分汇兑损益,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拟通过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类业务进行套期保值,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远期结售汇类业务品种为与实际业务密切相关的简单金融衍生产品,且该类金融衍生产品与基础业务在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等方面相互匹配,以遵循公司谨慎、稳健的风险管理原则。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二、远期结售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金额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累计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总额不超过7,000万美元,自本计划审批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任一时点开展的外汇远期结售汇类业务金额不超过等值7,000万美元,交易金额在上述额度范围及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展期交易不重复计算。

(二)交易品种

公司拟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类业务及对冲远期结售汇类业务风险的相关产品。

(三)交易期限

公司自本计划审批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限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

三、公司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类业务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远期结售汇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市场波动风险:可能产生因市场价格波动而造成外汇远期结售汇类业务价格变动导致亏损的市场风险。

2、内部控制风险:远期结售汇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造成风险。

3、履约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或合约到期无法履约而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二)应对措施

1、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低风险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2、远期结售汇业务以套期保值为原则,最大程度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授权部门和人员应当密切关注和分析市场走势,并结合市场情况,适时调整操作策略,提高保值效果;

3、公司制定了《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的审批权限、授权制度、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制度、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等进行明确规定,有效规范远期结售汇业务行为。

4、做好交易对手管理,充分了解交易金融机构的经营资质、团队能力、涉及的交易人员、授权体系,慎重选择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银行金融机构。

5、对持有的外汇远期结售汇合约持续监控,在市场剧烈波动或风险增大情况下及时报告并制定应对方案。

四、公司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类业务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应用指南要求,对拟开展的外汇远期结售汇交易类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相关项目。

五、公司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类业务可行性分析结论

公司开展的外汇远期结售汇类业务与日常经营紧密相关,围绕公司外币资产、负债状况以及外汇收支业务情况,按照真实的交易背景适度配套一定比例的外汇远期结售汇类业务,能够有效锁定未来时点的交易成本和收益,从而应对外汇波动给公司带来的外汇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定性,符合公司稳健经营的要求。

六、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自本议案审批通过之日起任一时点开展的外汇远期结售汇类业务金额不超过等值7,000万美元,交易金额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展期交易不重复计算。建议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会同经营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办理事宜。本决议有效期一年。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事项已获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泰和新材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了《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针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风险应对措施。

综上,保荐机构对泰和新材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梁 勇徐焕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4 月 2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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