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新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84号)核准,泰和新材本次向19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159,730,481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18.70元,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2,986,959,994.7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327,398.87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77,632,595.8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3BJAA5B0002号)。公司已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1 | 对位芳纶产业化项目 | ||
1.1 | 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1.2万吨/年防护用对位芳纶项目 | 129,000.00 | 124,815.00 |
1.2 |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高伸长低模量对位芳纶产业化项目 | 62,000.00 | 50,953.00 |
2 | 间位芳纶产业化项目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2.1 |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急救援用高性能间位芳纶高效集成产业化项目 | 32,501.33 | 29,551.33 |
2.2 |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功能化间位芳纶高效集成产业化项目 | 45,000.00 | 45,000.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54,680.67 | 47,443.93 |
合计 | 323,182.00 | 297,763.26 |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操作流程
1、使用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所需的申请、审批、支付等程序,须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填写《使用募集资金支付开具信用证保证金申请流程》,审核部门应当对资金用途进行实质审核,确保资金支出严格用于募投项目。
2、公司财务部门建立使用募集资金支付信用证保证金的明细台帐,按月编制《使用募集资金支付信用证保证金情况明细台账》,并报送保荐机构。
3、对于开具的信用证已经作为支付手段支付给募投项目承建单位或供应商用于募集资金项目投资(含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部分材料、设备、工程等款项)的,可以通过签署《募集资金置换审批流程》置换为自有资金,相关款项视为募集资金建设使用。
4、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仅用于存放本次开具信用证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使用完成后应及时注销。注销时若存在本金及利息结余,应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四、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
账户方式开具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的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事项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综上,中信证券对泰和新材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梁 勇 | 徐焕杰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4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