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的规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自身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基于此,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规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表》, 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沈晓良先生、屠斌先生和唐仲慧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沈晓良先生、屠斌先生和唐仲慧先生的任职经历及其出具的相关自查文件, 董事会认为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均具备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资格。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职务, 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