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4-023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作出的调整。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1、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解释16号,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6号的规定。
2、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解释17号,对“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公司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7号的规定。
(二)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及《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财政部于2022年12月13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本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并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执行上述会计政策的主要影响如下:
① 合并比较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合并) | ||
调整前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 | |
资产负债表项目: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0,981,959.58 | 14,553,001.16 | 25,534,960.74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11,950,093.07 | 14,367,910.29 | 26,318,003.36 |
未分配利润 | 741,756,021.84 | 185,090.87 | 741,941,112.71 |
(续上表)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2022年度(合并) | ||
调整前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 | |
利润表项目: | |||
所得税费用 | 21,254,061.10 | 722,211.70 | 21,976,272.80 |
② 母公司比较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母公司) | ||
调整前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 | |
资产负债表项目: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1,252,621.24 | 2,769,610.55 | 14,022,231.79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2,707,385.41 | 2,707,385.41 | |
未分配利润 | 242,514,167.75 | 62,225.14 | 242,576,392.89 |
(续上表)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2022年度(母公司) |
调整前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 | |
利润表项目: | |||
所得税费用 | 126,718.04 | 59,302.14 | 186,020.18 |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其中 “三、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自2024年度执行上述规定,并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对本公司无影响。
三、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的意见
1、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及《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董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4、审计委员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四、备查文件
1、《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4、《审计委员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事前认可意见》。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