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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志机电: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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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2

第一节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 2

第二节 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 3

第四章 议事程序 ...... 3

第五章 实施细则 ...... 4

第六章 附 则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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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须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由董事会秘书及其办事机构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一节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定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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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人选建议、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节 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监察提名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公司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及对应部门负责人协助其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在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时,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在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后,将其列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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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相关后续工作。

第五章 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参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并在决议上签字;特殊情况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监事,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涉及有关本委员会委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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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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