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监督、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公司及所属企业”)。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五条 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持独立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七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及所属企业的业务流程,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调查研究、综合
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有效沟通的能力。第三章 主要职责及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所属企业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所属企业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拥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二)参加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等相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未按内部审计部门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被审计单位第一责任人,向相关部门提出扣减当年绩效考核成绩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业绩显著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或者总经理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审计程序和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涵盖公司及所属企业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二)成立审计小组:内部审计部门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选
派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审计小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必要时可以选调公司相关部门人员或外聘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或提供专业意见;
(三)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并报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四)发送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特殊审计业务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应按照通知书要求,做好有关资料的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审计人员工作;
(五)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和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审计人员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和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于工作底稿,并按规定编制和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六)审计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撰写审计报告,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送交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七)后续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效果;
(八)档案归集: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资料及时分类整理并归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审计档案的保存时间和保密要求。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对外投资事项的审计,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部门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的审计,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对外担保的审计,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关联交易的审计,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事是否召开专门会议过半数审核同意,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审计,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或季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或季报进行审计。审计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公司及所属企业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
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以及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监察和人力资源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管理人员及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和影响本制度的人,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