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能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胜通能源2023年度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工作
国元证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了胜通能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外部审计机构等有关人士的沟通、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现场检查内部控制的运行和实施等途径,从胜通能源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情况总体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应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本页无正文,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章郑伟 | 王 凯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