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临时会议。
原则上应当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的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该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四章 通知及记录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事项;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有关资料
由公司证券办公室保管。
第十三条 当独立董事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时,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详细记录,并分别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