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皓宸医疗: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第四条 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声誉良好,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六)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没有被监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如单一选聘等),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指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

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及调查结果,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违规操作,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依照本制度实施的相关处罚情况,由董事会及时报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公司不再续聘其承担审计工作,并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扣减其相应的审计费用:

(一)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年报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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