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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物流:2023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专项说明

上会业函字(2024)第383号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 上海

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专项说明

上会业函字(2024)第383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所接受委托,业已完成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于2024年4月25日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4)第6516号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现将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1、出具的审计意见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我们提请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三、(2)所述,新宁物流自2018年起连续亏损,本年度受前期银行贷款逾期等负面舆情及全球3C电子产品消费需求疲软,下游客户总体出货量下滑的影响,营业收入较上年度下滑38.04% ,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5,626.10万元,累计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35,358.94万元,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为人民币-13,666.59万元。

截止2023年12月31日,新宁物流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为人民币21,036.14万元、流动负债为人民币61,120.29万元,流动负债超出流动资产为人民币40,084.15

万元,资产负债率120.37%;一年内需偿还的有息负债(不含一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余额约人民币21,045.50万元;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因2015年12月火灾事故涉及重大诉讼的终审判决书,尚未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支付的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约人民币21,434.83万元;货币资金余额为人民币4,389.44万元,其中未受限的货币资金为人民币3,232.05万元。这些事项及情况连同财务报表附注三、(2)所述的其他事项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新宁物流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2、出具的审计意见中强调事项段落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附注十七、4 所述,新宁物流 2023年12月31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发表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1、出具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二十一条: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以“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以:(一)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与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相关事项的披露:(二)说明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并说明该事项并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新宁物流管理层运营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23年度财务报表是适当的,但存在如“一、(1)出具的审计意见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中所述的重大不确定性,且新宁物流财务报表附注三、(2)中对重大不确定性已作出充分披露。

基于上述审计准则的要求,我们在发表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增加了以“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以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相关事项的披露,说明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并说明该事项并不影响发表的无保留意见。

2、出具带强调事项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

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属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中所规定的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根据我们的职业判断,该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该事项。因此,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通过明确提供补充信息的方式,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的该事项。

基于获取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在如“一、(2)出具的审计意见中强调事项段落”中所涉及事项是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管理层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列报或披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因此,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的强调事项段不影响审计意见,发表无保留意见是恰当的。

三、上期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在本期的情况

1、2022年度审计报告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具体内容

(1) 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202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中国证监会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2) 截至2022年度审计报告日,因子公司火灾事故引发的未决诉讼涉及诉讼赔偿请求金额共计人民币22,288.89万元,累计计提的预计负债余额为人民币15,966.36万元。相关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涉及金额重大,未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2、2022年度审计报告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事项影响消除情况

(1) 2023年7月4日,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决定书,因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总裁谭平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2023年,公司已按照处罚决定书要求进行整改并完成罚款缴纳。

2023年7月14日,新宁物流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暨更正2018年年度报告的公告》及相关公告,对重大会计差错原因进行说明,并对2018-2021年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综上所述,公司已根据江苏证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完成罚款缴纳并对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事项进行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涉及该事项的影响已消除。

(2) 2023年12月6日,公司收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二审终审判决,《民事判决书》[(2023)最高法民终76号],判决如下:

① 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初47号民事判决;

② 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212,875,442元;

③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就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所负前项赔偿责任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④ 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前期火灾事故涉及金额重大诉讼已有终审判决,相关判决结果已经明确。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涉及该事项的影响已消除。

本专项说明仅供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与2023年年度报告同时披露之用,未经本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上海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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