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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源复材: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年)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对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完善和健全公司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制定规划的原则公司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并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和分红计划的制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第二条 规划的制定周期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规划,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原则上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确保其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盈利、现金流能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积极推行现金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最低分红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无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有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同时,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红。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

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和按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说明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宜。

第四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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