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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泉: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行使董事会秘书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 公司现任监事;

(九)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十) 被深圳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十一)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十二)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

行其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第三章 职责范围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

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

义务;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

失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

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如涉及“以上”、“内”、“以下”,都含本数;如涉及“超过”、“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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