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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与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合理性,促进公司业务依法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出具意见。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 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 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九条 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 其他构成关联交易的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公司拟进行关联交易时,由公司的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该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有权批准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者在300万元以上,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涉及金额达到下列情形之一,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一) 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达到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

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对于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评估。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范围参见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 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必须回避表决。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第九条第(十二)至第(十五)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一般应当与关联方就每项关联交易订立协议,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的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的其他关联方。

已按照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

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 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

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 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 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涉及“以上”、“内”、“以下”,都含本数;如涉及“超过”、“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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