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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泉: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应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负责,运用法定职权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以及公司财务、公司内控、公司风控、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监事会工作应基于适当、有效的组织架构,独立运作,合理确定职权,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忠实、勤勉、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设立与监事任免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为1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 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最近3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监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并经股东大会表决确定;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监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监事会报告。 监事候选人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监事会表决。

第七条 监事在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监事会报备。

监事在签署《监事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在充分理解后签字盖章,并保证《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持股情况除外)的,监事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更新,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监事会报备。

第八条 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将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其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监事有下列严重失职情形时,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罢免:

(一) 故意损害公司或职工合法利益的;

(二)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利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 在监督中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或发现问题但隐瞒不报,导致公司重大

损失的;

(四) 在监督或履职过程中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活动

的;

(五) 法律法规、行政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定期组织、安排监事培训。监事应按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组织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参加培训,提升履职能力。培训时间应不少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组织规定的时间。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为专职监事发放薪酬,为兼职监事发放津贴。

监事的薪酬、津贴安排应由监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定。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制定全面、完善的监事履职评价考核机制,建立科学、规范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监事履职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对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通报全体监事的履职情况。第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对公司重大交易事项、重大投资事项、对外担保事项、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重大融资、利润分配方案、委托理财事项、对外财务资助事项、出售或转让与上市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证券或风险投资事项,以及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事项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除履行一般监事的职责外,还应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并安排会议议程;

(二) 列席董事会;

(三) 向各监事通报董事会情况;

(四) 向股东大会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 协调监事会内部工作;

(六) 检查监事会决议;

(七) 收集各方面意见,改进监事会工作。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及通知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第二十三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可以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会应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豁免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电子签名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监事会,或以通讯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监事,可以通过视频显示、传真、电子邮件、公司认可的电子签名等方式对审议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 不论定期会议还是临时会议,到会监事人数(包括由监事书面委托的代表)必须达到半数以上才能作出有效的决议。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因故不能到会的监事,可提出书面的意见书和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发表意见和表决,但应在委托书中载明委托理由和权限。无故缺席而不提出书面意见和书面表决,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向监管部门报告或发表公开声明。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就会议作出的决定形成书面决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出席会议的监事不按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视为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如涉及“以上”、“内”、“以下”,都含本数;如涉及“超过”、“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经监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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